这种独立自主的民族性格来自美国艰苦的拓荒生活。美国在移民到来前基本上是一片未开发的处女地,早期移民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力量与恶劣的自然环境作斗争,而且还不时地同印第安人发生冲突。他们被环境造就为非常坚强和自食其力的人,辽阔无际的土地使他们很容易占有土地并定居下来,衣食住行完全可以自理。这种独立的经济条件培养了美国人的独立性格和自主精神。再说,美国是在与英国殖民者进行顽强斗争后才获得独立的,并逐步建设起强大的祖国,所以美国民族是忠于独立自主的。在取得民族独立以后,他们将独立自主的精神品格进一步弘扬。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法制建设,都恪守独立自主性。
这种独立自主的品格使美国人从小养成独立思考、独立学习、独立工作和独立生活的习惯,更使他们从小懂得劳动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由于特殊的家庭教育,美国人一面获得书本知识,一面获得实践知识,更重要的是适应了社会生活,从而缩短了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距离,使美国人能尽快、尽早地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改造社会;使美国人人都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人人都有建设强大祖国的愿望,一股强大的民族自强意识推动着美国社会各项事业更快地前进。与此同时,美国的民主原则也在这种环境中自由成长,并在同民情的一起前进中和平地发展为法律。{5}15
美国民族的独立自主性被《独立宣言》所吸收,《独立宣言》宣告北美殖民地将以新型的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它不依赖于人事关系,不低头于社会阶级的权威,即能广泛地推行法治。而在美国人的法律生活中,独立自主性也有所表现,根据近些年来美国法律界的专家观察,“美国法律界出现一个新的趋势,这就是越来越多有法律麻烦的人不聘请律师,而是由自己担任法律代表上法庭打官司”。{6}同样,这种独立自主性也反映在美国的法制建设中。在殖民地时代,尽管英国的法律在当时世界上是极为先进的,但是美国人迟迟不愿意接受。因为,美国民族具有独立自主的性格,在这种自主的性格驱使下,美国民族最终依靠本民族的力量,重新创造了美国的法律体系。正如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所认为的那样,法律乃是“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源自普遍信念、习惯和“民族共同意识”。法律犹如民族的语言、建筑和风俗,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7}82
1607年,英国殖民者在美洲建立第一个殖民地,英国普通法也随之登临了北美大陆。但是,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的移植却受到强大的阻力,崇尚独立自主的美国民族对外来法律文化怀着强烈的抵触情绪,出现了禁止适用英国判例法的现象。纵然,英国人所创立的法制历史悠久,且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被实践检验是比较先进的制度,美国人也不愿意接受。在他们心中,美国民族应该有本民族的法制,本民族的文化。这里,美国民族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认为人人拥有自然权利,人们的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能让与,也不能剥夺。{8}141因此,环境为才能和幸运开辟了道路,只有自己努力才能成功,出身或阶级对美国人不起任何作用。法制建设也只有靠自己努力创造,才最有价值。同时,在他们看来,每个人的价值平等,每个人都具有挖掘自身潜力,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潜在能力,具有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在这个基础上,人人凭主观努力和个人奋斗来达到自我发展。这便是独立自主,它鼓励人们自力更生,靠个人力量去争取一切,它是美国文化中最积极的部分[3],它激发着美国民族创造本国法制的决心,极大地推动着美国法制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