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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

  

  长春理工大学赫然教授在“法文化一般理论探析——兼谈法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的发言中认为,法治现代化是法治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和跃进的世界性历史进程,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这一变革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现代化中人的作用取决于人的观念和意识,其根本是文化的因素在起作用。法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有其独特的质的规定性。法文化的这种质的规定性,既可以决定一国的法治现代化样态,又可以影响一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李淑英教授的“法治语境下的‘家族本位法伦理’分析”分组发言在解读中国传统法伦理含义与内容,分析“家族本位法伦理”与西方 “市民本位法伦理”所存在的明显差异的基础上,提出应把传统法文化中朴素、自然、积极的因素,转换为若干“基本人权”,并认为可考虑设立更亲情、更柔化的诉讼程序。她认为,我国社会良法应与传统法伦理优良道德品质一致,建成既体现西方法治的根本价值,又温馨和谐的中国式法治。


  

  浙江财经学院魏腊云副教授在“全球化时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及缘由研究”的分组发言中认为,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之下必然导致冲突。“民本”和“人本”主义分别是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国家法律文化所要求的行为准则之源与核心,二者之间的冲突是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深层体现;法律意识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认识、评价、情感体验与思想体系的冲突,是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表层体现。传统法文化观念的差异是导致法律文化冲突的直接原因,而对人性预设的差异则是导致法律文化冲突的根本原因。整合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既要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模式,又反对文化“本我”主义倾向;同时坚持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协同发展,实现法律文化的传承与超越,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十四、宪政、共和与和谐社会


  

  郑州大学苗连营教授在“宪政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分组发言中认为,和谐社会是一种需要以多元文化为背景和支撑的社会生活样态,多元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是宽容,宪政的文化底蕴恰恰在于宽容与妥协,由此和谐社会与宪政文明达致了内在的契合。利益衡量的宪政机制为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着可靠的制度保障,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样有赖于广泛而真实的民主宪政制度的存在及其运作,有赖于宪政层面上的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的建立及其功效的真正发挥。和谐社会与宪政秩序的建构都必须以成熟的宪政文化和社会精神为基础,只有宪政所蕴涵的民主精神、法治观念、权利意识以及多元文化要素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只有当宪政和法治成为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和政治习惯时,我们才能迈向宪政与和谐的坦途。


  

  山东大学范进学教授在“毛泽东及其共产党人的法律观与宪政观探索”的分组发言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之发展的历史脉络,其实早就孕育于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及其共产党人的宪政理念与制度建构之中,只有深刻洞见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及其共产党人的法律观与宪政观,方能摸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之脉。毛泽东及其共产党人的法律观表现在法律工具观、人民共和的国体观、民主集中制的政体观、政党合作式的监督观、人民权利观、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观六个方面。他指出,在毛泽东看来,法律的目的就是一种谋求幸福之具,既然法律是一种“代谋幸福之具”,那么法律必须为善法,只有法为善,方能够为民谋取更多幸福,否则不仅没有幸福可言,而且有危害之足惧。但是这样一种法律观,也在一定意义上否认了法律之稳定性、一致性、持续性与权威性。


  

  同济大学蒋晓伟教授在“和谐社会与人民共和之关系”的分组发言中认为,“人民共和”既是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国家制度基础;和谐社会是“人民共和”观念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民共和”的社会表现形态。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精神是人民共和的“人民民主”精神的价值体现;人民共和的“人民民主”精神是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两者相互相承、相得益彰,将极大地促进和谐社会和人民共和的制度建设,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制度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和人民共和在制度建设上也互为长进,共同发展。两者的互补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路径。当前,我们在和谐社会和人民共和的制度建设方面,有必要从部门法和宪法性法律两方面大力推进人民和谐及共和、民族和谐及共和、区域和谐及共和、人与自然和谐及共和的法制建设。


  

  南京大学周安平教授的分组发言“论大数法则”对“大数法则”的解释是,相似个体所组成的大型群体的平均行为要比小型群体或群体中的个体行为更加容易预见。他认为,从统计数据上看,大数法则往往就表现为大多数人行为的相似性与稳定性。人类社会正是借助了大数法则建立并维持了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大数法则的形成与人类模仿的天性有关,模仿催生了人类行为彼此的相似性、稳定性与连续性。法律规则,至少从起源上看,不是靠推理而产生,而是来自人类社会经验的大数法则,其区别只在于法律规则是常规化、制度化、甚至是技术化的大数法则。法律规则的生命力取决于是否尊重或者是否能有效地转化为大数法则。许霆案的司法判决招致民意的强烈反对,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认知与公众内心认可的大数法则发生了严重的背离。


  

  郑州大学石茂生教授在“论当代中国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的基础——基于民族主义与宪法爱国主义的考量”的分组发言中认为,当下中国的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主要是建立在民族主义之上,然而随着1990年代以后冷战的结束和世界范围内公民更加自由和普遍地流动,使得对于民族的认同和对于国家的认同并不必然联系,因此仅仅诉诸于民族主义已经不足以得到公民对于国家的普遍认同,进而无法有效维护国家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在一个后民族国家时代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价值观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他认为,借助于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或许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即在依托和整合民族、文化、语言、历史传统等价值的基础之上,将公民对于国家宪法的认同作为公民的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的主要价值来源,进而实现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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