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李炳烁博士在“新权威主义、立宪政体与东亚法治转型”的分组发言中认为,新权威主义政体并不排斥民主和法治。以东亚为代表的后发展国家在新权威政治形成之初,均先后颁布宪法,并承诺政治权威的行使必须以尊重和保障宪法实施为限,在宪法所设定的框架内展开国家与社会建设,宪法因此而获得名义上的权威。东亚国家的法治发展致力于强化国家权力,以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新权威主义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仅仅是第三世界后发展国家在早期现代化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一个特殊政治形态,是现代化过渡时期的暂时现象。到目前为止,东亚政治转型的雏型已见端倪,多元民主宪政体制已初步或大体上确立。在这个过程中,东亚政治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修宪或立宪来实现政治改革。
五、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权理论与实践
厦门大学宋方青教授在分组发言“论国际人权立法的中国化——以民主权为中心”中提出,应该将民主视为一种或一系列与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相关、表现为国家权力或公民权利的人权集合,即“民主权”。然而,国际社会却无法为各国民主权立法“内国化”提供有效的方案以克服民主权“内国化”过程中的合法性困境、有效性困境和理念整合困境。就中国而言,发言认为应当将整合出来的中国民主权立法的理念与当下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现实进行衔接,并由此探索、设计出相关立法实践的具体方案。通过关切当下中国“权力一元化、规范多元化”的制度性现实,发言认为,民主权立法“内国化”的操作机制之核心是,在统治权威与社会规范结构之间建立起一种既互动循环又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领域即呈现为一套与参与及自治相关的正当程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赵明教授在“经济的全球化与人权的普遍性——论通向世界和平秩序之法制构建的基础和原则”的分组发言中认为,只有基于人权的普遍化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和法制秩序才能为民族主权国家的继续存在和发展提供正当性基础。唯有如此,各民族主权国家才可能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经济的全球化和人权的普遍化提供起码的社会条件的保障,担负起对于全球自然、经济、文化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这既是康德提倡的各国政府遵守对于“世界公民”之政治承诺的实践理性之内涵,也是当代中国倡导的“和谐社会”之政治理念的精神实质所在。“和谐社会”政治理念在当今国际政治仍然处处以武力相威胁的“战国时代”之情境中,必定拒绝一切美妙而高调的政治谎言,所追求的乃是通过法制建构去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谐和共处,以及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状态;它与伟大的思想家康德用现代人类通用的哲学语言所建构的世界历史图景若合符契。人类政治消除战争而通过法制共建“和谐社会”的实践终将成就人作为“世界公民”的崭新形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莉君副教授在“文化认同与普遍人权”的分组发言中总结说,在当代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十分重视这一制度建设的精神向度——即法律文化的问题。然而,如何确证自我的文化,却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发言引入了人权的视角,认为:一方面,“人权”已经成为不同文化共同体共同使用的语词,人权已经可以作为一种共享的文化符号而成为文化认同的基础;另一方面,人权理念并非一个已经发展得尽善尽美、内恰圆满的价值观念,围绕这一理念而形成的制度和行动方案的设计也远远还没有完成。在后一个方面,首先,人权理念涉及“人是什么,人应当怎样生活”的根本性问题。对此问题的解答,目前还存在着尖锐的分歧。而诸多分歧观点之间的平衡与融合,离不开对人类社会生存状况和现实困境的哲学思考,离不开各学科的相互对话、协同努力。其次,即使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理论,该理论如何能演绎出一套符合它的理想的制度设计,仍是一个需要严肃面对的问题。发言认为既要反对“无原则的折中和嫁接”,也要反对对他人的“整体复制”或者纯粹以“自己的文化同一性作为动力”的制度建设路径。
北海道大学长谷川阳子女士在“国家法律体制和人权——汉娜?阿伦特思想述要”中认为,阿伦特尖锐地指出了如果离开了归属的国家、离开了国籍来谈论人权,那只是有名无实的人权。在阿伦特看来,人权虽然是普遍的事物,但它其实是一个特殊的惟有国家才能保障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有着它内在的矛盾。阿伦特直面的问题,对于东亚问题也具有批判意义上的共通性。尊重人类的多样性的同时,人权与国家具有不相容性质这一难题显露出来。要想真正实现全人类能享受平等人权的状态,必须认识以平等为基础的国家对以独立性和惟一性为基础的实存的人权进行的保障具有限度。这是现代东亚已经面临的法哲学问题。她进一步指出,阿伦特所揭示的并不全面,采用多元文化主义的多民族国家即是反例。她认为,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多元文化主义和多民族国家的话,就应该在东亚地区的现实情况下来思考阿伦特提出的课题。
六、中国的法律多元与法律发展
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的分组发言“村规民约中的瑶族习惯法——以广西金秀六巷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瑶族村规民约的考察,指出六巷瑶族的村规民约受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深刻影响,在制定目的、主要内容、处罚方式、保障实施等方面明显体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痕迹,瑶族固有习惯法通过村规民约形式在当代瑶族地区发挥作用。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六巷瑶族通过村规民约进行村民自治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国家力量的深入,六巷瑶族的村民自治空间逐步受到挤压。因此,村规民约的实际作用不断降低,瑶族的村规民约更没有瑶族固有习惯法那样的广泛功能。他认为,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认识,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 建立一整套有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度,继承瑶族固有习惯法的优秀内容,避免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使瑶族固有习惯法能通过村规民约这一现代形式予以弘扬。
西南政法大学张永和教授的分组发言“中国基层信访问题研究报告——以西安市临潼区信访状况为例”,从对临潼地区信访制度和基层信访工作的实证研究中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信访制度是应现实的需求而产生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法治并不排斥信访,信访也不必然是人治,信访作为民众权利表达、社会矛盾解决的渠道与司法途径有可能并行不悖;第三,信访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中解决纠纷的常态方式,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第四,当前信访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中,信访部门机构缺失、信访队伍建设不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落实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五,发言认为,调研数据表明,从总体效果看信访制度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信访在现实中扮演着弥补社会机制缺失、沟通政府与群众、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并与司法制度同时起到了公民权利救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