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冯玉军教授在题为“论东亚共通法治的建构”的大会主题报告中认为,随着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与政治合作的不断加深,建立东亚法学研究、法律教育和法制实践的互动机制,促进东亚共通法治建构的呼声日益提高,并成为近年来东亚各国法哲学和法社会学发展的重要动向。他认为,过去百年来东亚的法律发展可分为殖民时代的“变法改制”、意识形态划线的“法律发展”和全球化与本土化兼顾的“新法律发展”三个阶段。进而,发言借助于全球化背景下新法律与发展运动的视角,梳理东亚法治实践中的问题和特征,分析其现实成就与历史缺陷,提出应以积极客观的态度探求东亚法律发展的文化背景及其合理性。冯玉军指出,应分别在东亚法治的基础、主体、文化内核、治道创新、程序机制五个领域实现东亚法律文化和社会治道的会通与创新,从而对东亚共通法的建构可能进行论证。
早稻田大学户波江二教授在大会主题报告“亚洲各国违宪审查制的发展与日本违宪审查制的活性化课题”中认为,在1990年以后的东欧及亚洲,违宪审查制的发展非常显著。亚洲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具有如下特征:(1)违宪审查制与民主主义的发展紧密相关;(2)国民对违宪审查制抱有强烈的期待和信赖感;(3)亚洲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的一些方面还不及欧美,为了强化人权方面的违宪审查,就必须积极推进经济发展和民主化进程。他着重剖析了日本违宪审查制的现状,并认为日本现行违宪审查制要充分发挥其功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主张违宪的当事者的观点必须精确周密;(2)需要参照外国的宪法判例,以及国际人权法的判例实务;(3)确立违宪审查的判断标准和方法;(4)改变过去粗糙笼统的宪法判例模式。户波江二认为,从总体来看,违宪审查制的基础,在于要求从事违宪审查的法官必须信仰和尊重宪法伦理和宪法价值,自觉地将其应用于案件审判;法官必须尊重和服从宪法的社会共识;法官必须将宪法视为日本政治社会的基础法,并致力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江西师范大学沈桥林教授在大会主题报告“法治的超国家价值——兼论东亚一体化的法律机制选择”中认为,法治不仅具有国家价值、能够成为治国方略,法治同时还具有超国家价值,能够成为治世之方略。法治可以在超国家和次国家层面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公正和谐,法治理应成为管理全球公共事务的手段,理应成为全人类的共同选择。他指出,由东亚的特殊情况决定,一体化的东亚法治之路还很遥远。由于缺少规则平台和裁决机构这两个法治的基本前提,东亚法治还只是一种愿景,是一种远期目标。东亚法治建设最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和互信,逐步扩大合作,选择一些急迫的、简单的领域先开始合作,在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各方利益和关切的基础上,签订一些双边或多边条约,通过条约协调区内事务,在条约管辖范围内实行民主法治,然后再将某一或某几个领域的法治成果逐步推广至其它领域,扩大法治范围。
四、东亚的法律传统与东亚法治经验
在大会分组发言“中国传统法制的精神”中,兰州大学刘艺工教授认为,中国有着悠久的法制文明和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历史上的中华法系作为东亚文明的典范曾经对中国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世界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从中国法制传统入手,对中国传统法制的精神进行了归纳和分析,认为中国传统法制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本主义;(2)明德慎罚;(3)道法自然;(4)依法治国;(5)互利双赢;(6)以和为贵。他认为这些法制精神并不与现代法制理念相冲突,可以被继承和发扬。
吉林大学那力教授在分组发言“义务为本,和谐为上——中国传统法对当代法的范式价值”中认为,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这两种法律思想和范式,对当代人类遭遇和面临的问题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仅就对环境法的影响来说,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开始以来,人们对自然和环境索取过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该强调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呢,还是强调人对环境的权利呢?发言认为答案当然是后者。环境法应该是义务本位的,而非权利本位。环境法的义务本位之回归,对于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意义,这正是中华法系义务本位、和谐理念的当代价值之所在的一例。
中国计量学院温慧辉副教授在“从司法制度看<周礼>中的社会”和谐“思想”一文中指出,《周礼》多次提到“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虽然“礼”整合社会的重要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和谐”,调整行为规范,但“礼”也有其不完善之处。这种不足需要用“法”来弥补,从而达到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通过对《周礼》司法制度的探讨,发言认为《周礼》的作者非常注重礼教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的治国原则,“礼法”二事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建设尚德明法的和谐社会,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上海电视大学芦琦副教授在“从明清时期儒士受教育资格的身份限制看东亚儒文化特点”的分组发言中认为,中国历史上以打造具有士大夫精神的“儒士”阶层群体为中心的儒学教育制度,其本质上归属于博大而绵延的儒文化系统,即属于一个集道统、学统、政统乃至法统为一体的儒文化世界。东亚地域文化国度的历史与文化变迁,无一能拒绝或脱离中华儒文化的冲击与影响,直至今日,跨地域、跨文化的世界性儒学正在重新崛起,透过中国明清时期的儒士受教育资格的身份限制这一窥孔,人们仿佛已经看到了平和、理性、克制、包容的东亚儒文化的新的未来。
华东政法大学陈俊教授在“依法执政的东亚实践——以中、日、韩为视角”的分组发言中认为,扩大依法执政的共识,努力建设法治化的和谐社会,是东亚各国共同的历史责任。依法执政的东亚实践,在中国、日本、韩国等国既有差异,也有共同点。在依法执政的实践探索中,东亚各国都重视运用立法方式执政。就中国而言,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和政党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必须走自己的路,遵循依法执政的时代共识,合理借鉴他国执政经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建设法治化的和谐东亚和和谐世界奉献自身的智慧。
南京大学宋晓副教授在分组发言“普法的悖论”中认为,“普法”概念深处隐含着难以消解的悖论,主要表现为“意志”的悖论、“目的”的悖论和“知识”的悖论。意志悖论使法律扭曲为少数人的意志,目的悖论使法律堕入功利主义泥潭,知识悖论无视法的论辩结构,也无助于培育公民的政治正义观念。普法实质上是功利主义和中国传统法家的“杰作”,阻碍了法治的长远发展。法治展开的正当方式,那就是法治展开应拒绝一切自上而下、由外及内的方式,而应依据法治的本质精神和固有特征,持之以恒地推进和完善法治展开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制度:从意志论角度出发,就应健全代表选举制度,让特定代表旗帜鲜明地反映和主张特定人群的利益,让全社会不同人群的意志能够在立法机构展开充分和公开的辩论,最终在妥协中形成法律以反映全民或人民的意志;从目的论角度出发,法治目的必须独立于其他目的;从知识论角度出发,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辩论的机会,法院及政府部门应公开案件尤其是有争议的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并保障媒体和公众对其公开辩论的权利;同时维护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自由和独立,促使社会在公开辩论中逐步培育形成公认的政治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