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大学崔钟库教授在大会主题报告“比较法理学视野下的东亚法理学”中认为,除希腊、罗马文明以外,东亚拥有最古老、最丰富的文化传统,因此东亚建立属于自己的法哲学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他认为,在东亚生成的法哲学论主要有李恒宁的风土法哲学论和吴经熊的正义论,前者是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和Warzuji Tetzuro的风土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独特的法哲学论,后者则强调正义的优点在于它是真理、善和美的复合体,真理是正义的基础,善是它的目标,而美是它的本质属性。崔钟库认为,作为一个法哲学者和法史学者,他主张更加现实地把握东亚历史文化传统中的共通基础,并在这共通的基础上构建普通法学。这样的普通法学可以与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普通法传统相对比,并且也是法律统一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他认为,关于东亚共同体的议论正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广泛展开,因此法学和法哲学也应对此进行开放性的理论准备。在他看来,东亚正义论的探索,包括三个方面,正义与仁慈、善行与正义、思考正义问题过程中的理性与感知。
二、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发展与法律多元
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在大会主题报告“职业化的反思——中国法律工作者职业化的数据分析”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和文化素质都获得了很大提高,但是,随着法律工作者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职业准入考试制度,在我国西部地区出现了明显的法律职业短缺现象。中国法律工作者包括正规化、半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三部分,他们服务于不同人口的法律需要。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的发展决定着法制建设所达到的水平,但是它不应该以弱化、边缘化半正规化、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为前提,不应该把满足城市和发达地区人口法律需求建立在牺牲农村和不发达地区人口的法律需求的基础上。他认为,应该从我国纠纷解决的整体布局出发,全面考虑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建设。
韩东大学崔大权教授在大会主题报告“法律与发展:韩国的经验”中讨论了过去半个世纪中,在韩国语境下,法律怎样和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有意义地联系起来的。二战后,韩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能够在成功进行民主化的同时经济还能迅速增长的国家之一。发言认为,问题在于发展是否可以被归因于法律,如果可以,发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法律。他把自由式民主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来探讨法治问题,认为:上世纪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直到八十年代中期,韩国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绝对是对西方观念的一种偏离,以政府对经济法治的推动为名义的政治权宜胜过了市场规则。但是,由于形式齐备的以自由、民主和市场导向的宪法的存在,因而,韩国经历了专制实践和形式法律之间的差距,完全的法治也因此被牺牲了。但是最终,经济的增长和民主化填补了这一差距,并使得韩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宪法所许诺的法治、自由主义民主和经济繁荣。他认为,法治和民主规制的成熟是韩国当下要追求的目标。
关西大学角田猛之教授在大会主题报告“全球化时代多元的法体制与法文化——以千叶正士的法文化论为线索”中,比较了马克?维恩?霍克与维罗纳?梅恩司基对于法律多元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千叶正士的多元法体制和法文化理论。角田猛之认为,千叶正士关于多元法体制和法文化的理论内核,可以简化为以下两方面:其一,根据“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种对立来进行多元且动态性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比较分析;其二,依据多元的、动态的整体法律所具有的同一性法原理来把握不同法文化的统合性及其个性特征。马克?维恩?霍克、维罗纳?梅恩司基与千叶正士之间的共通之处在于他们对多元法体制和多元法文化的强调。千叶正士在2000年以后,在对其多元法体制的研究成果进行概括总结的基础上尝试构建的“综合比较法学”,对于东亚法文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在大会主题报告“语行行动与法规范的效力化”中,台湾大学颜厥安教授认为,如果法理学要探究的是有关于法的概念或法的性质之理论,那法理学就必须尝试透过其哲学的分析来将这一任务与社会理论衔接起来。发言由话语行为,特别是其中的语行行为理论出发,初步探讨了法概念与法效力化的关系,以及社会结构的赋予能力等问题。颜厥安强调了两个重点,一个是法概念内在地与宣告式的语行行动相关,而宣告式的语行行动之呼应方向是双向的,因此不仅文字要去呼应世界,世界也会因此而被改变。第二,社会结构的发展促使越来越多人拥有得以施行语行行动的能力,且透过施行语行行动,争取被承认其拥有此等的身分地位。体制化的法权论述,仅是其中一个态样。在这个理论分析下,语行行动的能力与地位,是整个争取承认之抗争理论的一个环节,而争取承认的抗争,是黑格尔以来的一个重要实践哲学问题,也是东亚法治发展要考虑的重要理论问题。
在大会主题报告“西方对待法治的矛盾心态的来源:民主与伦理的完善”中,韩东大学Eric Enlow教授认为,近来对在美国发生的恐怖主义与经济危机的反应表明法治在紧急时期能被扭曲。这促使人们为了理解美国法治观念的弹性而思考历史上西方对待法治的矛盾心态的来源。他总结了西方基本法律规范的两个来源——罗马法与犹太法——及其对待法治/法律的矛盾心态,认为当代美国对其法律体系的自豪感可能与如下不满相冲突:对法律体系挫败民主常识的不满、因法律体系处于正义的真正标准的反面而不满、对法律体系过度管制而压制生活的不满。在他看来,当前美国的经济危机和对恐怖主义的回应一样,表现了美国法治概念最后的弹性。
三、全球化时代东亚法的一体化
早稻田大学须网隆夫教授在大会主题报告“东亚地域主义和法制度化——东亚共同体宪章的建议”中,对“东亚共同体宪章方案”做了介绍。在他看来,东亚各国对构筑东亚共同体这一目标表现出了积极姿态,但是为了实现共同体中地区合作的实效性,“共同体的法律制度化”是不可缺少的,东亚共同体的构筑必须是通过法律制度确立的共同体。“宪章方案”的起草是按照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的。其思想基础是:对国家主权的尊重;以构筑东南亚的“东盟”共同体的经验为基准;宪章方案从法律上确认东亚地区业已存在的多样化的政府间区域合作,在赋予这些合作明确根据的同时,调整这些活动,保持其一贯性;确认非国家主体参与到区域合作的进程中。他认为,如果说共同体的构筑是东亚地区各国一致的政治目标,那么就不能回避共同体设立条约方案的讨论。须网隆夫希望以该宪章方案的公开发表为契机,期待在东亚各国引起对该宪章方案的广泛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