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程序正义。从根本上,司法程序是以程序公正为本的,但是并不应仅以此作为减轻法官和法院责任的理由,因为社会还不能接受这种理由。当前,根据当事人能力及国情,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是必须保证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在现阶段应尽量缩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差距。程序公正理念有利于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但必须与法院自身利益严格区别开来。
3)司法消极主义,司法权扩张的限度(自我约束),避免在满足当事人需要的口号下,极度扩大法院的权力,使法院成为准行政机关。目前,社会对司法机制寄予了过高的期待,但对诉讼自身的局限性及其供需失衡的问题却缺少足够的心理准备;另一方面,社会中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受到轻视,或者机能老化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不能有效地分担诉讼的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采取了逐年加大对法院的投入,以增加司法资源来应对需求增长的发展战略,除了少数涉及政策性的敏感案件外,法院原则上对民事案件不加限制。简易程序之所以受到重视,主要是基于对扩大司法和诉讼机制的利用,把纠纷解决集中于法院的基本思路。应该承认,诉讼的增长和对法院的积极利用,对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社会调整机制以及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和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超过实际可能性的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司法质量的提高,粗放司法的状态因此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一些法院设立的简易程序仅用10分钟即审结一个离婚案件,片面强调了“便民”而忽略了司法的本质,甚至有违立法(婚姻和民事诉讼法)原意,可能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途径。对行政权的充分尊重。
保护法院和法官的途径:分流减压、改革体制、独立、身份保障、减少监督
4、司法理念的文化基础与社会环境
四、法官应该具有怎样的司法理念
1、 理念在法官审判行为中的意义
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体现一般的社会公共理念,是对法官权力的支持、限制与制约,良心是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条件,良心是法官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法官的良心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法官的个人理念:包括道德、政治、常识、哲学的价值选择
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法官独立办案受到重重限制和妨碍,在体制的限制下,确实尚未形成法官个人 司法理念的发挥的空间和自由,社会转型期的思想混乱和道德失范也对法官个人理念的形成和坚持造成了各种障碍,但是,即使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官的个人理念也是必需的,而且,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把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