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1)把某一国家的制度和经验作为西方先进法治国家的全部和普遍规律,例如:美国的法学院教育;2)注重不同理念和价值的相互协调与平衡,避免绝对化、极端化的误区;3)克服制度迷信——无错误的制度是不存在的(麦卡锡主义);道德自律的终局性。
* 司法理念的变化与多元化的产生:诉讼收费制度——选择的多种可能性。需求和问题相同,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可能是多样的
* 作为一个职业集团的统一性和多元性的协调——理念价值的冲突与协调是防止极端化的最佳途径。事实上,每一种制度中都存在着众多相互冲突矛盾的价值,其相互制约与平衡是一个需要不断调整的价值选择过程
例如:公平与效率;对抗与协商;司法消极主义与积极主义;普遍主义与个别主义;精英化与平民化视点;学院派与经验派
三、什么是司法理念
1、 司法理念的概念与意义
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司法实践、司法理念和司法环境,后三个因素是把法从“书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必须考虑的因素。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理念在司法中的意义是: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
其次,司法改革是理念的变革,但必须形成相对成熟的思考和共识,没有理论指导的改革的反复无常。逻辑不应混乱。相互冲突的逻辑和改革措施:监督与独立;错案追究
再次,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从对司法的迷信到幻灭;司法大跃进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口号化;不被信仰的理念是虚假的、无意义的。
最后,避免寻求理念中的急功近利。目前存在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论证——从一步到庭到小额诉讼
2、 我国目前关于司法理念的几种研究方法——方法论上的差异:1)来自普遍主义的全面批判,改革失败论及多米诺骨牌理论;依靠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阴谋?2)本土论的合理性论证,无法实施的改革提案;3)相对合理主义,以普遍主义为基准,渐进论
研究现代司法问题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