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司法的理念漫谈

  

  第三,我国历史上素有理念表述(宣言与理想)与现实严重脱节的现象,以至于人们如果把外在宣示出来的理念作为真实理念基础时,实际上可能与事实相距甚远。例如,所谓中国人“厌讼”、“无讼”,经常被夸大地说成是一种传统,而实际上,历史上,与统治者宣传的“无讼”理想相反,中国人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经常出现滥讼、缠讼的事实,而西方人也并非都热衷于诉讼,西方法谚中戒讼之语比比皆是。表述的理念(宣言与理想)与现实严重脱节使司法理念的真实性成为无法检验和贯彻的空话,所以,有必要通过实证的方法探索真正的理念之所在。秋菊打官司


  

  最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致力于传播西方现代司法理念的同时,缺少对自己司法制度与实践的历史现状的了解,尤其是建立在现代通用的概念和范畴之上的、在现代的语境中所做的实证性研究十分匮乏,因此,每当面对西方司法理念博大精深的体系时,我们常常感到自惭形秽,而当两种理念在进行交流和对话时,显示出的是一种时代话语上的差距,以及思辨之严谨与口号之苍白的鲜明对比。于是,我们常常不得不承认自己理念的贫困,心悦诚服地接受西方理念的体系。


  

  今天,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演进和改革的深化,理念的需求终于日益凸现出来了——为改革提供正当性的论证,包括批判和建构。于是,理念逐渐成为一个非常时髦的概念或用语,部门法学由于认识到法律解释学方法的不足,开始出现了一种理念化的研究趋势,法哲学成为各部门法学者最高的境界和方法,各类法哲学研究论著成果昭示着法学界的理念研究正在走向一个鼎盛时期。


  

  在这种理念研究的热潮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研究路径的区别:其一是法哲学或“形而上学化”的研究方法,它致力于原理和规律的探讨,从普遍主义的原理出发对现实制度及实践进行批判,探求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途径。其着眼点在于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在对法律、司法制度、法律程序进行具体设计时,试图建构一种符合现代理念的、合理的、与国际接轨的制度,表现为一种精英化路线。另一种则是法社会学的方法或路径:从社会条件和功能的角度比较研究现代司法制度;从制度及实践的动态运作发展中、以实证的方法和发展的视角探寻其内在的理念;从社会需求和满足需求的现实可能性论证制度及其理念的合理性。在这种方法中,“现代性”的问题被淡化,倾向于从问题出发分析现行制度的利弊,探索可行的改革途径。这两种路径各有其价值所在,本文无意于对哲学理念的研究持否定态度,然而,鉴于司法理念本身就是一种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实践理性,而20世纪世界历史的发展又为我们展示了一种非形而上学化的趋势,因此,笔者期望在此探讨一种基于法社会学方法的现代司法理念的表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