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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基础,是我们研究和解决各种经济问题的理论基础。因而,对矿产资源价值与价格问题的研究,也应该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来寻求对问题的科学解决。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彻底改造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学说,建立了科学和完整的劳动价值理论。对于矿产资源的价格及价值问题的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尤其是其中关于商品价值和价格相背离的理论。马克思曾指出:“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象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11}(P120—121)。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点{10}(P67):


  

  (1)商品的价格可以与其价值量不一致


  

  马克思指出:“消耗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消耗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11}(P104)。这就是说,有些商品虽然生产中消耗的平均必要劳动量并不高,但由于商品的性能好,使用它的用户可以获得较高的效益,又由于商品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使得商品的价格可以远高于其生产中消耗的平均必要劳动量。反之,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但可以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瀑布等,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因而没有价值,但具有虚幻的价格形式。


  

  (2)决定自然物价值的是社会因素


  

  马克思在讨论地租时指出:“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价格通常不外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在没有价值的地方,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货币来表现”{11}(P729—730)。这就是说,土地、瀑布和埋藏在地下的矿产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没有物化在其中的无差异的人类劳动,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看,没有价值,但可以具有价格。因此,矿产资源的价格,不是由其所有者决定的,而是由矿产资源的使用者获得的超额利润或效用决定的,这个超额利润或效用的高低取决于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可替代性以及人类科技水平所决定的对其的开发利用程度。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矿产资源非人类劳动所创造,因而不具有价值,但具有价格,其价格高低取决于矿产资源自身的效用大小和供需状况。矿产资源是具有价格的物,具有商品属性,因此矿产资源存在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流通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价值论为矿产资源变资产,使用权变所有权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法律思考


  

  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良性运转。忽略了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个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所以,从后来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成绩不小,问题不少。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程度虽然提高了,但是,由此引起的矿产资源破坏和流失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问题也很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与经济的协调,破坏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以不客气的说,造成这些问题的关键是相关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核心是没有将矿产资源按资产对待,在矿产资源的权属上所有权与使用权错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矿业经济环境的转变,我们应在借鉴国外矿业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矿业的实际情况,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一)实现资源管理型为资产管理型制度的转变


  

  由于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和经济理论上的误导,我国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基本属于资源型管理,不是资产型管理。在矿产资源的管理上,仅对探矿权采矿权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没有对矿产资源本身的权属做出确定。在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的前提下,通过一级市场由政府公开招标出让探明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改变目前矿主为申请人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两者之间的申请、审批、登记、发证等关系,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仅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开放矿产资源交易的二级市场[17]强化市场交易的气氛和色彩,政府更多地体现为对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程序和监督手段,无须过多地在有形市场中运作。事实上,在理想的矿产资源经济评价中,产权明确和私有化是开发评价矿产资源有效利用的前提。从经济学最高效用的角度看,当不考虑交易费用时,出价最高者拥有资源或商品的产权,体现了最有效率的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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