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有偿取得”与所有权还沾些边,而“有偿使用”完全是用益物权。我们抛开将用益物权用于行为权利的错误不说,仅就将矿产资源这种一次性使用不可再生的物质与可以重复性使用的土地,[13]在权属上均确定为用益物权,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物理属性上也都是错误的。恰恰就是法律制度上的这种错误,导致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了上述困境。
所有权属自物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是一种终极权利,是权利主体间利益连接的关键。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那样“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1}(P7)。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属他物权,这种权利建立在他人所有的物权的基础之上,权利主体在利益关系上对物的关心程度要次于所有权人。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上述区别中,我们可以发现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会出现以下的变化:
(1)在遏制滥采私挖中,如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权,矿主是使用权,矿主对矿产资源的珍惜程度远不如所有权人,“吃菜心”、“采厚弃薄”、“采一弃一”在所难免。因为,使用权毕竟是他物权,不具有永久性,可变性较大,国家随时可以变更使用权,矿主一旦取得使用权后,便会不顾一切地采挖,是否有浪费,是否会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是不会考虑的;如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权,国家通过有偿出让给矿主,矿主取得所有权,矿主一定会倍加珍惜和爱护,不会浪费一丝一毫,因为,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和终极性。就如同自然界的老鼠,在人类的粮库中对粮食捡好的吃,吃不完也要拉屎撒尿祸害一通,使人无法食用,但是老鼠储存回自己洞里的粮食,它会倍加珍惜和爱护,决不糟蹋和浪费。同时所有权还具有排他性,任何侵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私挖行为,将会遭到所有权人的制止,直至诉请国家保护。如果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改为有偿所有,目前这种私挖滥采行为,只有国家机关关心,使用人漠视的状况将不复存在。
同样道理,如矿主通过有偿出让从国家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些埋在地下的资源已变成资产,矿主只有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和能够掌握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的人才,才有可能将自己埋在地下的资产大部分挖出来,(提高回采率)将资产变成财富。矿主就需要投入再生产资金,购买先进机械设备,招募人才,改善劳资关系,保障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等。如果矿主还是将生产资金用于眼前高消费乱消费,最终受到损失的将是矿主,不是国家。“煤老板高消费”、煤矿劳资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将迎刃而解。
(2)在遏制矿山安全事故中,目前我国的矿山安全防范,主要靠政府施加外部强制,缺乏矿山企业内在求平安保安全的动力。其原因同样在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上。矿主拥有对矿产资源有偿取得的是行为使用权,还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其效果完全是不同的。首先,矿产资源行为使用权的可变性和他物性,是矿主在矿山安全方面少投资甚至不投资的根本原因。如果将矿产资源变为矿主有偿取得所有的资产,从维护自己财产安全的角度,矿主也会毫不吝啬地投资确保自己财产的安全。其次,国外的一些产煤大国的情况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作为世界主要产煤大国之一的美国,也曾经历过安全状况恶化、伤亡事故严重的时代。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每年平均事故死亡2 000多人;到20世纪70年代死亡人数下降到千人以下;1990—2000年,美国共生产商品煤104亿吨,仅死亡492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0.0473;在安全状况最好的1998年,共产商品煤10.18亿吨,仅死亡29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028;1993—2000年的八年问,整个煤炭行业没有发生过一起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从国际上公认的安全生产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来看,美国的这一指标已下降到0.035左右。[14]相对于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煤矿来说,美国的煤矿还是比较安全的。官方数据显示,2004年,有54名矿工死于安全事故,2005年减少为21人{2}。澳大利亚是世界第四大产煤国,最大的煤炭出口国。澳大利亚的煤矿安全生产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14左右。从1979年到1999年,澳大利亚全国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矿难6起,共死亡69人。2000年以来,全国很少发生矿难。2003年至2005年,澳大利亚全国煤矿实现了零死亡。[15]印度是世界上继中国和美国之后的第三大产煤国,曾经是个死亡率极高的煤矿事故多发地,但在2001年到2003年其千人死亡率平均为0.27。[16]据统计,在世界产煤大国中,我国百万吨产煤死亡率为3—4,这一数字是印度的10倍,是俄罗斯的12倍,是南非的30倍,是美国的1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