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煤老板高消费,两极分化严重。2007年山西省的农民年均收入虽然达到了3 665.7元,但还有35个贫困县农民年均收入仅1 932元。[11]相比之下,山西的“煤老板高消费现象’’与之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这些煤老板们,主要是指所谓乡镇煤矿的矿主,他们不仅在全国有名,在全世界也有影响。诸如:在美国买豪宅,一次团购20辆扞马汽车,花上千万为儿女办婚礼,就连被抢劫金额也有的达到了1 000万元的。[12]2007年山西洪同12.5矿难致使105名矿工死亡的煤矿矿主,王东海、王宏亮兄弟二人的个人资产有上亿元。这些煤老板高消费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应用于再生产和安全投入的资金,以及改善职工待遇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资金基本上用于了个人消费。
总之,山西省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以上问题,不仅严重的毁坏了煤炭资源、破坏了山西的环境和生态,而且严重的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二、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的原因与法律制度的缺陷
山西省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在其它种类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也具有相同性,因此,对山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走出困境的办法,对解决整个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普适价值和意义。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下,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为什么又会出现上述8方面如此严重的问题呢?对以上8个方面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但重视,而且始终采取了各种严厉措施,如:对私挖滥采的行为治以重罪,整合小煤窑,重判矿难矿主,征收矿产资源税费,重处干部入股等等,但是收效甚微,相关问题有些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那么问题的根本症结是什么?笔者认为,上述8个方面问题的核心,还是在于矿产资源的物权属性定位错误,相关法律制度存在有重大缺陷所致。
1986年8月19日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首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一规定结束了我国长期对矿产资源的无偿划拨使用的历史,是一历史性的进步。但是,1996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在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又限定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这种有偿取得仅是对矿产资源在探矿、采矿的行为权利实行有偿取得,对矿产资源本身的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属性没有确认,从而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没有具体体现,这种修改是一种倒退。犹如,搬家公司,在政府登记注册后,向政府缴纳了税费,取得经营权利后,就可以将客户的公私财产搬为已有。因此,在矿产资源的保护方面,不仅应有探矿、采矿行为权利的规定,还应有对矿产资源本身有偿取得的物权规定。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应对采矿者的行为应进行审查监督和收取管理费用,国家作为所有者应代表全国人民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收取出让金。总之,一句话应把矿产资源变成资产。
在将《矿产资源法》“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这一规定改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之后,如果说《矿产资源法》存在有,只规定了探矿、采矿行为权利的有偿取得,没有规定矿产资源本身的有偿取得这一缺陷的话,那么在对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推开的过程中,各方面莫名其妙的将探矿、采矿的行为权利“有偿取得”改成了“有偿使用”。如山西省政府2006年出台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