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与政治文明的冲突
虽然知识产权与政治文明可以在良性互动中各取所需,然而毋庸忽视的还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冲突与矛盾。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日益凸现所伴生的制度异化现象,导致其悖离了当初的制度设计初衷,从而与政治文明的紧张关系加剧。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总背景下,这样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知识产权与其他基本公民权利存有冲突。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作为表现自由所涉及的信息过分强调专有权利,会在一定程度阻碍公民的表现自由;信息数据库权利的扩张可能会造成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过分强调药品专利权会对公众健康权的保护形成威胁。通过赋予制药公司对某种药品的垄断权,专利制度常常使很多没有医疗保险的穷人无力购买药品。在第三世界,对那些只买得起普通药品、买不起新药的穷人来说,这或许就是生与死的问题。
2、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能很好地实现自身的发展权。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标准,遏制其他国家产品出口,集中表现在价格标准所形成的反倾销壁垒、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所形成的技术壁垒、环保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所形成的绿色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上。[20]由于知识产权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导致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成为政治矛盾与冲突的重要原因。
3、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独创性或创造性要求的基础之上,偏重对于“创新性”知识产品的保护,而相对忽视了对作为创新智力源泉的传统资源的保护。这导致他人未经许可,获得并利用社区的传统资源完成新的发明可以获取知识产权,但是持有这些传统资源的社区却没有任何利益分享的途径,甚至限制原持有者的使用,造成当地社区和其所在国家的资源流失。
4、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政治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加。一方面,知识产权政策有偏离对于作者、研究者和技术人员利益进行保护的轨道,而成为少数跨国公司、利益巨头和精英获取超额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忽略了少数人群体,包括妇女儿童、穷人、残疾人、肤色和语言上的少数族裔、农民、土著居民等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战略的正当性之三:与政治文明的互动性及其回应性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与政治文明具有良性互动的一面,但是同时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无论是扬利还是克弊,都不能离开战略的思维和判断。换言之,知识产权战略之所以能够存在,亦在于它能够有效地评判知识产权与政治文明相互关系,回应其间所存在的利弊问题和故障环节,从而使得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政治文明的推动力量和组成部分。
四、知识产权战略与文化理念的同构性及其时代性
(一)知识产权文化
文化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的文化观注重的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剔除了物质文化作为文化的构成成分和要素;狭义的文化观即“观念的文化”,这种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社会的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笔者此处采狭义文化观界定下的知识产权文化定义,认为其是“集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心理结构、行为模式、学术思想等要素的有机整体。”[21]知识产权文化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其一,支持知识产权的学术思想;其二,民众对知识产权的心理确信。知识产权滋生于西域,是西方哲学思潮孕育下的思想成果。在人类历史上,支持知识产权的哲学
思潮主要有五种, [22]包括所有权理论、天赋人权理论、经济利益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利益补偿理论。在上述理论思潮的指引和熏陶下,民众不仅加深了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认知,而且在长期的文化积淀中形成对知识产权基本观念的心理确信。这些意识观念不仅构成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当然组成部分,而且深入到人们的内心,成为意识观念中不可阻挡的心理成分。具体说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产生了以下的文化情感: (1)知识产权的权利文化情感。也就是说,拥有知识产权就代表了可以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其间,智力创造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则是权利取得的“根据”(origin)。[23] (2)知识产权的私权文化情感。亦即,知识产权是意思自治的领域,它体现了市民社会的生活空间,允许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做出自由处置。(3)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情感。人们相信,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正在于其保护了创新成果,促进了社会的创新发展,维护了权利人的创新利益。(4)知识产权的竞争文化情感。知识产权是私人竞争的权利前提,也是市场竞争的当然结果。由于权利人是个体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而能够在市场中决定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和方式,国家一般不应干预。同时,在个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也会增进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