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以上分析,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是相伴而生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创新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既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产物,也是进行自主创新的必要制度激励和政策保障。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还不足以使其上升到战略选择的高度。正是由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创新的制约因素和动力机制发生了诸多变化,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成为一个需要结合创新主体实际情况进行评判的政策工具时,知识产权战略才得以出现。所以,战略主体才需要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选择适合开展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确立相应的战略措施,挖掘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合理性元素,促成自主创新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战略与政治文明的互动性及其回应性
(一)知识产权与政治文明的互动
知识产权是政治文明进程中的产物,它不仅需要“民主、自由、平等”等政治思想的浇灌,而且对政治体制和社会机制提出了许多基本的要求。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西域而不是东方,著名的“李约瑟之谜”所追问的也正是政治体制在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进程中的制度影响。虽然知识产权萌芽于封建社会末期,并一度是作为行会或者皇族的垄断控制权而存在。但是,知识产权最终成为创作者的私人权利,还是得益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新政治文明的萌生。在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从霍布斯、米尔顿到洛克等思想家、政治家,都主张主权在民,倡导平等自由,强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特别是洛克的著作阐明了资产阶级关于财产和政权的原则,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在17世纪关于财产与政权的争议。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资产阶级为代表的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欧洲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制定自己的法律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准备。[17] (P3)可见,知识产权从一开始就与民族、人权和发展等基本的政治命题相互勾连,并成为其间的重要制度实践。不仅如此,知识产权作为民主国家的重要政策工具,它为政治体制建设提出了许多适合自身成长的新要求,包括: (1)保障人权尤其是创造者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法律机制和运作体制; (2)在将创造者利益上升为国家所保障的基本利益时的利益考量和平衡机制; (3)
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工具的政策选择机制; (4)在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中运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可行性国际体制。上述政治需求逐渐在人类政治文明进程中不断得到满足,并且不断得到完善,以至于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了文明国家当然的和必然的法律制度。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还被认为对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首先,知识产权制度所要维护的利益主体从出版商、行会转向到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科技工作者以及文化工作者,推动了稳固的知识分子阶层的生成。权利人以知识产权制度为武器,不仅实现了自身的私人财产权益,而且通过权利形成利益共同体,在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中发出符合社会前进方向的呼声,从而推动了人类文明进程。其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人构成市民社会的重要力量,制约了政治国家的权力统治,是新型民主政体运作的重要制度之一。诚如版权专家NeiLNetanel所述,版权法对于培育健康的、参与性的和多元的公民社会具有两大功能:其一是生产功能,版权激励人们就一系列广泛的政治、社会和审美问题创造性地表达其想法,从而为民主文化和公民集会提供讨论基础。其二是结构性的功能,版权为那些创造性的交流活动提供支持,使其不必依赖于国家的补助、精英的赞助和各级文化机构。[18](P39)再次,知识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知识产权就是旨在保障人权。换言之,知识产权拓宽了财产权的范畴,为保护创作者、发明人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提供制度依据。最后,知识产权在国际民主政治中发挥作用。特别是为克服知识产权地域性不足而建构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有效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的文明思想和技术成果的交流,而且通过知识产权的技术溢出和文化扩散效应,后起国家“可以利用时机,从那些花费了先期工业化国家多年时间才开发研制出来的技术中迅速获益”[19] (P63-64),推动了世界范围的技术进步和政治文明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