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进一步论及,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垄断性权利,但是并不会产生垄断性后果。也就是说,权利人享有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不会影响到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实现。[5]这是因为: (1)知识产权制度中存有利益平衡的机制,它有助于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传播者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的平衡。(2)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市场均是在国际范围内开放,技术优势和垄断优势均是相对的,其所产生的限制竞争几率在以世界市场为分母时就会显得很小。同时,现代科学技术进步飞速发展,试图坐享某一件技术成果的垄断利益是明显的浅见,也必将被市场所淘汰。(3)消费者选择的机会和选择的世故性决定了他们不会购买价格过高的知识产品,垄断高价只会失去消费者,所以不应担心生产者或销售者试图利用其知识产权制造垄断性价格。
(二)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的“负相关”
尽管不少的研究者津津乐道于知识产权给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瞩目实绩,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置疑“知识产权带来经济增长”的论调一直未曾停歇。一些学者关注知识产权带来经济增长时的负面结果,一些学者则从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后的分配正义和终极目的等方面进行了批判。主要理由有:
1、知识产权与经济垄断。为获得巨额垄断利润,拥有绝对知识产权优势的公司会凭借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较高的行业壁垒,实行排他性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限制竞争的趋势。知识产权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霸权也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垄断形态。[6](P325-327)权利人或被许可人在没有竞争者时凭借知识产权牟取暴利,在出现可能竞争者时低价倾销或者以其他种种手段扼杀竞争者,相互之间还通过卡特尔协议横向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化。此外,权利人或被许可人有条件针对不同客户实行价格歧视,通过纵向限制竞争,限定批发商、零售商有关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地域或销售数量,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受让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研究开发或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限制受让方的产品产量、产品价格、销售价格、销售区域,等等。
2、知识产权与经济霸权。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了技术垄断者的研发积极性,同时使发展中国家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自主性降低。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的模式一般是:模仿-吸收-改进-创新,而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发展中国家采用最低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发展中国家将不得不加强对外国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模仿将变得异常艰难,从而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企业利用研发的溢出效应进行技术学习的方式,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对技术模仿和吸收的主动权。由于技术模仿比例的下降,最终将降低发明的全球化技术转移率。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南北差距,导致整个世界在技术和经济上将长期保持两极分化的态势。
3、知识产权即便促进了经济增长,其后果也并非就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和人文目标的实现。[7] (1)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是否要注重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问题。的确,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如果经济增长本身亦可能不正当怎么办?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当代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应当为其下一代留下至少不少于从上一代人那里继承下来的自然或人造的遗产。然而知识产权只是通过保护强势者的知识利益来促进知识的生产,但是对于其最终的知识利益分配状态缺乏应有的前瞻,制约了社会大众、不同民族以及子孙后代分享由此带来的经济发展成果。(2)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是否真正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如果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下的经济增长所伴随的是更为严重的利益垄断,抑或是刺激了人们追求更多物质利益的虚假需要,而非让人类本身收获自尊、自爱、宁静和享受,那么制度的设计就脱离了其本应具有的人性化、人本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