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二者之间也有着不少共通之处。这些共通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学者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律性认识。
二
考察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国际化、宪法化、社会化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
为有效推动国际间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促进各国不断改进刑事司法制度,联合国在总结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等,确立了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原则和标准。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内容看,除极少数涉及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外,绝大部分都是受刑事追诉者在刑事司法中所享有的权利保障的标准。刑事司法标准国际化,既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刑事司法制度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已形成相当多的共识。虽然各种文化和社会模式是有区别的,但在差异性的背后存在着某种基本的一致性。正如美国著名伦理哲学家彼彻姆所说:“人类本性的结构相同,至少是人类的需要普遍相同,从而导致了在所有文化中采纳类似的甚至同一的原则。”[2]实现和维护法治是各国所追求的共同目标,联合国所制定的人权规范与标准,代表着国际社会公认的评估各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司法原则,它们有助于国际法治概念的形成。
刑事程序权利的宪法化也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美国1791年的《权利法案》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作了集中规定。在英国宪政发展过程中,刑事程序权利始终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有了关于刑事程序权利的规定;1998年制定的《人权法案》更是对刑事程序权利作了系统的规定。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也有一系列关于刑事程序权利的规定。此外,日本、德国、俄罗斯等国宪法中也有关于刑事程序权利的若干规定。从总体上看,刑事程序权利在宪法中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刑事程序权利在公民宪法权利体系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说宪政制度在现代社会着陆的时候,宪政制度是以对公民实体性权利的规定为重心,那么随着宪政制度的当代转型,面对国家权力的扩张和个人主义的危机,公民程序性权利作为公民权利不可分割的内容以及重要性日渐凸现。” [3]将刑事程序权利载入宪法,提升了对该权利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