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前,联合国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建立一个和平的世界,以实现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目标。60年代,大批新独立国家登上了国际舞台,国际关系呈现新的变化。这一变化不仅促使联合国在结构上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而且也使得该组织的活动重心有了明显转移。第三世界国家不断提出了一些旨在改变它们经济上仍得不到独立、科学技术上落后以及政治上仍处于被轻视的地位的新要求。经济与社会发展、文化教育、人口控制、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在联合国日益受到重视。1961年,联合国大会决定以60年代为第一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并号召全体会员国团结一致,坚持努力,冲破至今依然使世界上许多地区受到折磨的贫穷、饥饿、愚昧和疾病的循环。这标志着联合国将在发展问题上付出相对而言更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21}。1970年联合国发展委员会在其包含《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建议的报告中说:“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不仅意味着增加生产能力,而且包括了对其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改造。”该报告接着指出:“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全体居民提供较好生活的机会。”{22}
目前,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中,作为关于发展问题的工作渠道与机关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TAD)、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的“开发援助委员会”等。国际发展法也从“应然法”逐步发展成为“实然法”。
发展权是人权法的一项新的内容,人们对发展权有这样一些评价:“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实现自由、进步、正义和创新的前提。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一项人权,是第一项也是最后一项人权。发展既是人权的开端,也是人权的归宿,既是实现人权的手段,也是人权本身的目的。简而言之,发展权是一种其他人权得以派生的核心权利。”。[12]“发展权有其独特的地位,实现发展权意味着整个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发展权是人类社会借以实现自身平等、和谐地发展的重要手段。”{23}发展问题的独特性要求我们对它进行独立的研究。
人们通常过多地强调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所具有意义的差别之处,把“发展权”作为“可能发生的冲突的症结”所在{13},反而忽略了以国际法律制度的方式来关注与个人紧密相关的福利提升为主要目的的发展含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里我们应该强调的是另一层面上的意义,即将发展问题纳入国际法律制度中来,形成为国际发展法,并得到国际社会全体的认可,突破国际法是“国家间法”的传统意义,使个人成为国际法关注的最终指向。我们知道,欲达发展之目的,必须在消灭收入与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消除贫困以及其他社会不公平,同时包括安排良好的就业机会、更多地供应食品与营养品、提供较好的教育与卫生设施等等方面有所作为。国家在发展方面最大限度地承担义务,采取不同水平的国际合作步骤,以促进全体人民的发展和享受发展带来的福利。
我们再从发展权的主体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对于发展权的主体问题,与人权的主体问题一样也存在着争论。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国家不应该成为“人”权的主体。《发展权利宣言》英文作准文本并没有谈及国家是受益者。在宣言的大多数地方,只有在涉及实施任务时才使用国家一词。在其他情况下,它使用“人民”和“人类”。“国家”(nations)一词在序言中被使用,但是一直被解释为是指人口的集合{24}。
发展问题的提出直至发展权的设置,具有直接和间接两方面的目的,直接目的无疑是为了提升个人和由个人组成的人民或人类的福利,消除贫困并使人们摆脱贫穷、饥饿、落后等困境,而间接的目的则在于维持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安全。因此,发展问题实质上更大地提升了个人在国际法律体制中的地位。国际法律体制已经通过解决发展问题方面的努力正在实践把人作为行为基本目的来对待。
在国际法上,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一些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和规则方面的变化。例如,领土取得方式方面,从前的取得方式,如征服、兼并、时效、割让乃至于先占,多以国家的权力或实力为依据。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中则凸显以全民公决来确定领土归属,以期自由表达实行民族自决的人民的意志,自由确定其民族领土的命运,反映了对领土上的居住者——人的尊重。
四、国际法上建构人本秩序应注意的问题
人本秩序体现国际秩序的正义性,但是,人本秩序与目前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可能会发生冲突。虽然对于各国来说,都很容易接受和赞成以人为本的国内秩序,但是放之于国际秩序中来,则会引起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深深忧虑。在国际实践中已经发生的诸如人权指责和批评、人道主义名义下的干涉等,印证了它们的忧虑并非空穴来风。理论上的正义性和实施上的可行性在国际社会建设人本秩序过程中产生了可以说不容忽视的矛盾。然而。这个矛盾并不能否定人本秩序本身,原因很简单,人本秩序具体阐释了当代应有的正义观念,它是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所以,对于人本秩序,我们需要清醒地正视它的正反两个方面。目前至少还有两个重要的问题对建设人本秩序具有致命的重要性。
(一)对于人本秩序而言,国际社会中对具有重要意义的人权概念尚缺乏充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