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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与征税权的冲突与协调

  

  (二)对征税权的制约是实现财产权与征税权和谐相处的途径


  

  征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三个层面,因此征税权的行使会在不同阶段与财产权发生冲突并造成对财产权的损害。因此,以税收法律主义为原则来制约征税权,才能实现。


  

  首先,通过对税收立法权的保障来制约国家征税权。国家征收权的取得来源于人民授权,因此通过赋予人民代议机关税收立法的专属权来制约征税权,即税权归于人民,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一切税收法律,或者说所有的税收要素都必须由议会进行法律规定。这正体现了“有税必有法,无法则无税”的理念。税收立法权主要包括税法的初创权、税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税法的废止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税种的开征权与停征权、税目的确定权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优惠的确定权等{4}。税收法律主义要求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直接行使,但实践中税收行政机关却往往越权行使本应属于立法机构的立法权。历史经验证明:税收立法权与税收行政权的界限模糊,为征税权对财产权的侵害提供了温床{9}。因此税收立法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的授权,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律,并依据宪法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任何其他主体(主要指政府)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除非税收立法机关授权给政府或其他机关立法,但这种授权必须在宪法框架内,且内容具体化。任何政府机关不得在行政法规中对税收要素等做出规定。


  

  其次,通过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来保障私人财产权。税收执法权其权力之一是税收行政立法权,该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否则是无效行为。该权利最大的症结在于行政机关并非以纳税人利益为主,而是将部门利益置于首位。因此,应该按照立法机关的立法模式改造政府的行政立法程序。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注重公众参与立法,增加行政立法透明度,使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纳税人的意志{18}。税收执法权其权力之二是依法行使税收征收权,在此应特别强调依法征税。税收行政机关必须在立法机关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税收职权,一切税收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条文为依据。对于政府和税务机构违反宪法和国家税收法律的执法行为,纳税人依法享有救济权与补偿请求权,而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对其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依法承担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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