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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与征税权的冲突与协调

  

  (二)税法层面的财产权


  

  现代法治国家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基础之上,而对于私有财产权进行剥夺的最经常的方式是税收。税收意味着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剥夺,因此,私人财产权的存在是国家税收的逻辑起点。但国家税收的合法性亦是国家剥夺私人财产合法性逻辑起点。从经济学角度看,人民需要国家提供公共物品,而国家本身并不进行生产,因此,提供公共物品的资源必须由享受公共物品的人民来提供,而税收就是人民享受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


  

  国家财产与私人财产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国家财产以税收为主,“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2}。因此,承认与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国家实现征税权的前提,否则就不存在国家强制课征的对象,也就不存在税。有学者以国家征税权为界限,从另一个层面区分了宪法的财产权和私法的财产权。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征税权的财产权,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后于国家赋税的财产权{3}。这种区分可以看作是从税法层面对财产权的界定,而这对于论证征税的合法性意义重大。


  

  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原初状态的财产权,除自己同意外,任何人不能够对其私有财产加以侵害。对这种宪法意义上处于原初状态的财产权加以剥夺与侵害,正是国家征税基础。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后于国家赋税的财产权,是国家征税后公民或集体等的剩余财产,是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排除了税收后的部分。由此可见,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才是我们研究税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点。


  

  二、征税权的性质与法律语意解析


  

  (一)关于征税权含义的文献梳理


  

  何为征税权?在各类教科书中很难找到答案,对其定义多散见于学术着作或论文中,且常常与税权混淆和替代。而对于征税权含义的确定,进而对其定性,对于国家征税合法性的论证至关重要。


  

  学界对于征税权的定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是“税权说”:认为征税权即是税权,是狭义税权。税权可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税权从主体角度出发,则国家税权包括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前者是国家征税权,后者是国家税收债权;从客体角度出发,由于财政收入权中包括征税权、收费权等权力和权利,其中的征税权就是税权,税权是征税权的简称。狭义税权实际上已经体现在广义税权之中,它就是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称税收管辖权。其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或称税收入库权){4}。第二种观点是“行政权说”:认为征税权是税收行政权。现代国家的权力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类,它们都涉及税收事务。行政方面的税权又叫征税权、税收征管权或税收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及其征税职能部门)执行税收法律,对税收事务进行征收管理的权力,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征税权的主体是政府及其征税职能部门等国家征税行政主体;征税权的内容是有关税收事务的征收管理,属于国家行政权中的财政收入权的内容;征税权在对税收征管事务的行使方式上具有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等特点{5}。第三种观点是“国家主权说”,认为征税权是属于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或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国家税权中的税收权力要素,不管是在宪法关系的政治层面,还是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行政层面,基于理论抽象的需要,都可以统一归结为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按照权力分解理论,可以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它们之间相互分立、彼此制衡{6}。第四种观点是“税收执法权说”,认为税收执法权是税收职能机构进行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所行使的权力,而税收执法权是以征税权为主要内容的权限。从形式上看,税收执法表现为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征税。从内容上看,表现为通过税法的严格执行,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7}。第五种观点是“税权之分权说”,认为税权可分为税务立法权、征税权和用税权。其中,征税权又分为税金收益权和税务执行权{8}。第六种观点是“征税权力及附随权利说”,国家征税权是国家基于与纳税人的社会契约,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包括个人与法人)征收税收的权力以及国家为确保税收征收活动的正常开展而拥有的附随的权利。如税收强制与税收保全、税收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国家征税权体现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二是政府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行使征税的权力,三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税收法律等相关法律对税收行政诉讼案件与税收刑事案件给予公正判决,以维护国家的征税权。国家征税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属于“公权力”范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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