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模式称为可以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这种模式在于被害人无意或者未意识到其行为的被诱惑性,即他认识到了这个行为的违法性或者犯罪性,但他漠视、忽视或者相信可以规避这个风险。在这一模式中,侦察机关在此模式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诱惑侦查的特征是示之以利或者诱之以利。如在美国汉普顿一案[3]中,他在不知毒品提供方和买方分别为侦察机关的情报员和侦查员的情况下,从提供方获取毒品卖给买方,汉普顿在此行为中意图获取利益的目的是明确无误的。
冲突型模式是第三种模式,这一模式描绘了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双方在不断变动中互相联系的社会互动过程。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有着长期的往来,在出现冲突时,双方都同时扮演着罪犯和被害人的角色。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家庭暴力和邻里争端,但在圈套中并非没有用武之地,它常表现为侦察机关之间因不及时通报情况,而出现的两个侦察机关都认为对方为罪犯,从而产生的冲突。{8}当然在我国侦察机关之间以前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但随着各地加强了工作联系与内部协调,这一现象已经消失。
在这里,我们想确立第四种模式--推动犯罪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侦查人员和其代理人利用被诱惑者的正常心理,诱惑、怂恿其做出了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侦察机关在此模式中同样处于主导的地位,动之以情是此类诱惑侦查的基本特征。如在索里尔斯一案[4]中,侦查人员利用的是他的战员之情,而在谢尔曼[5]一案中,则是利用了他的同情心(在本案中,政府的线人对于一个试图戒毒的公民,不仅引诱其贩卖毒品,而且引诱其回归吸毒的陋习)。在Mack一案中,加拿大政府的警察走得更远,不仅仅是给Mack提供一个机会,更为重要和有决定性的因素是Mack能证明卧底警察以胁迫方式活动,这种行为令人难于接受,要使这个威胁自己的警察满意并结束所有进一步的接触,任何普通人处于被告的位置也可能犯罪,{9}这样的执法行动必然遭到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
另外,对于(除第三种模式外的)被诱惑者来说,有了第一次交易,必然就有第二次,这即所谓之多重被害理论(multiple-victimization),{10}由于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毒品犯罪都不以贩卖次数和贩卖数量多少为衡量标准,被诱惑者的一次虚荣、贪婪或者同情心的泛滥,都足以付出导致其被定罪处罚的代价。
四、品格测试理论
正是因为零星贩毒案件的犯罪分子与普通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在亚文化、行为模式和缉毒机构采用诱惑侦查互动模式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异,所以必然要求以不同的理论来探讨零星贩毒案件中诱惑侦查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