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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贩毒案件中的诱惑侦查行为

  

  因此,对贩卖毒品进行批发和零售的区分是十分关键的,前者是大数量的毒品在专业毒贩手中流转,这一领域主要被控制在有组织犯罪集团手中,而最终将毒品卖给消费者这一零售的领域,则是由为数众多的未组织起来的私贩所主导的。毒品零售不属于毒品有组织犯罪“阴谋”的一部分,应当被定性为街头犯罪[1]。


  

  二、零星贩毒的行为模式


  

  从事零售的毒贩会以日常生活中的“噪音”为背景,来伪装或藏匿其非法活动释放出来的“信号”。交易大多是一瞬间的事。趁着握一下手,拿瓶啤酒或者买份报纸的工夫便可大功告成。马克·穆尔教授认为,只要日常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伴随有非法交易,这种萦绕在非法毒品交易周围的噪音就可称得上是一种靠得住的遮掩方式。{3}


  

  从表面上看,作为一个滥用毒品者,由于他本身就是一种标志,因此并不符合作为专业毒品零售私贩的起码标准,但是除了是否能弄到毒品这个决定性的因素外,并没有其他因素可以阻挡他或者她进入专业毒品零售私贩这个领域,尽管其犯罪成本--即被警方抓获风险要更大一些。滥用毒品者作为专业毒品零售私贩也有着天然的优势,除了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这一情形之外,滥用毒品者被发现拥有毒品时常常难于对他定罪处罚,特别是毒品数量不大的情况下这一情况更为明显,尽管毒品被收缴对滥用毒品者而言也是一种损失,但比起被定罪处罚来说,这算不上什么事。正因为滥用毒品者拥有毒品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大量购入毒品的滥用毒品者也会声称仅是供自己使用,自己也是受害人,没有社会危害性,企图获得从轻处罚。


  

  更多的滥用毒品者从事出售毒品多是偶尔行为,即一种所谓的“业余交易”(part-time trading)。在并不熟识的滥用毒品者之间,有报酬的业余交易本质上是经济意义的;在熟识的滥用毒品者之间,业余交易的社会意义更为明显,目的在于帮助别人,加强联系。业余交易的规则与动机有别于正规交易和正常的犯罪。业余交易的社会意义要大于其经济意义,业余交易的回报有两种,即竞争性游戏和互惠的友爱。前者包含着打击体制的观念,后者则是一种所有友谊中都包含的观念。{4}


  

  带有社会意义性质的业余交易的行为模式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不同种类毒品之间的相互交换,以便双方都能尝试不同的毒品;二是主动向对方提供新型毒品,并且指导其使用,满足其好为人师之虚荣;三是相互之间互借毒品,以解毒瘾发作之急;四是把毒品作为礼物或者作为向对方某个有利于其的行为回报。在这四种模式中,业余交易往往会是无偿的,即使收取费用也是象征性的,不能形成真正地对价关系。当然这些行为除了表达所谓的“友谊”之外,在更多的时候,业余交易者还是会期待得到某种相应的回报--更多是一种社会意义性质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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