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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三是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考试大纲;实施并不断完善对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在报名条件、录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


  

  四是全面试行社区矫正。2003年,司法部在北京等六个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进展顺利,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正在形成。


  

  五是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实施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组织完成了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开展了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将军队司法鉴定纳入国家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司法部牵头遴选公布了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六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推动“三个纳入”(将法律援助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运转高效、便民利民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和管理体制。


  

  总的来看,各项改革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司法行政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工作的活力、效力、影响力都进一步增强。纵观近年来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和规律:


  

  首先,改革的出发点是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因此,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不是现行制度的自我否定或者另起炉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必须坚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的优越性;我们应当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其次,改革的主线是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因此,每一次改革方案中,都会涉及到司法权的优化配置问题,都会改善和调整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体制不顺、运转不畅、效能不高的职权配置,使改革后的职权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同时,改革更多的是着眼于完善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使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运转更加协调、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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