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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丹麦返还文物案谈境外追索文物的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以实现自己的追索主张。


  

  我国文物流失境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追索文物时,我们应当采用最为有利、有效和便捷的诉讼策略。从各国境外追索文物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不同的诉讼策略:对物又对人、对物不对人、对人追讨物。


  

  所谓“对物又对人”是指通过对参与盗窃、走私、非法买卖、非法贩运等犯罪活动的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和审判,查清被盗文物的下落,采取必要的搜查和扣押措施,并在刑事诉讼中或者刑事审判后获得返还。在采用这种策略的情况下,对人的刑事诉讼越是强有力,对物的追索请求就越有根据。意大利在2006年以针对文物非法交易商的刑事诉讼为契机成功地从美国盖蒂博物馆追回大批被盗文物的事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有关的刑事诉讼不仅可以在提出追索请求的国家提起,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文物流人地国或犯罪人所在地国提起。


  

  所谓“对物不对人”是指当刑事案件因犯罪嫌疑人尚未查清或在逃处于停顿状态,或者被盗文物已通过合法程序流入第三人手中时,在文物流人地国家提出独立的扣押、没收和返还请求,促请该国主管机关对作为犯罪所得的被盗文物实行“民事没收”,[21]并根据我国提交的合法所有权证明实行返还。2000年3月美国主管机关通过民事没收程序对保存在纽约嘉士德拍卖行准备拍卖的拍品--我国五代前署节度使王处直墓被盗的浮雕武士石像实行追缴并返还中方,[22]就是一个成功的实例。这种诉讼策略的特点是只要求追缴被证明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不追究任何人员的刑事责任。


  

  所谓“对人追讨物”是指当有证据证明某人或者某机构持有的物品属于我国的被窃取或者被非法出口的文物,并且物品持有人不接受我方的返还要求,或者持有人违约拒不归还我国文物时,根据文物流人地国家的法律,针对该人或机构向当地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提出权利主张,请求判还。这种对人的民事诉求通常可以所有权保护、欺诈、不当得利等理由为诉因,并可酌情采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它只要求有关人员或机构承担返还文物的义务。例如,在与美国盖蒂博物馆近10年的谈判未获成果的情况下,希腊宣布决定对该博物馆就有争议的文物提起诉讼,迫使其于2006年7月归还了争议文物中的两件。[23]


  

  其次,采取诉讼与外交手段并进的追索方法。


  

  在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追索文物的情况下,通常应由我国的有关机构或者个人以原告的身份在文物流入国提起诉讼。虽然“1995年公约”允许缔约国以国家名义向文物流入国法院提出返还请求,但一国政府是否适宜以原告身份在外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一个需要权衡利弊的问题。一国政府的起诉就意味着该国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且放弃了自己本来可享有的主权豁免,意味着它做好了在败诉或外国主管法官判定的其他情况之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准备,同时也意味着它不能在诉讼中针对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反诉以国家主权豁免为理由进行抗辩。为充分发挥国家在文物保护领域的职能,我们应当充分利用“1970年公约”中关于通过外交部门提出请求的规定,大力开展政府对政府的交涉,并以此支持和配合我国有关机构或个人在外国为追索文物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我国从丹麦成功索回文物的案例以及前文提到的王处直墓文物返还案,均采用了外交与诉讼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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