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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软实力

  

  怎么看


  

  法院文化的体系性构成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法院文化的概念,即“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在我看来,这是最广义的法院文化概念,对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引性。


  

  但我并不赞成《意见》中将法院文化细分为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而倾向于将法院文化的体系定位为由浅入深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这实际上也是《意见》中法院文化概念的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法院文化是需要经过特殊的培养后才可能养成的一种倾向。尽管我们承认法院文化的历史传承性,不过从当代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线索,即法院文化是随着司法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产品,并逐步发展出自己的行为轨迹。而其历程,与中国当代司法的转型基本保持一致。在这之前,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法院文化的论述。这说明,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资源,之前并没有得到认知,也没有被充分加以利用。以司法改革的职业化追求为明确指引,法院文化开


  

  始被当做资源加以重视。无论是当时法院大规模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还是在法院建设图书馆,提倡建设“学习型法院”,都是希望通过对法官个体的文化培养与培育,使得法官将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以及司法职业道德不断内化,从而最终在法院范围内形成某种对司法活动共同的看法,并以此指引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法院文化的框架,也是法官的个体化的形态存在。这种培养,目的是将法官从个体的社会人,转变为司法者。这也是让法官穿上法袍的最主要的原因。穿上法袍的法官,不再是一个随意的作为人的个体,而是法院文化具体化的存在。而所谓的法庭建设、法院建筑等,不过是法院文化的客观存在形式,也就是《意见》中所谓的“相关物质表现”。此其一。


  

  其二,《意见》中关于法院文化的概念在表达上是否存在不够严谨的问题。问题出在这个定义的前半部分。“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我们都知道,审判实践中与管理活动中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显然是不同的。包括我们现在审判管理,或许兼具审判与管理特征,但更多的还是偏管理。在审判中,共同的价值观是公正、公平、公开、程序理性;在管理中,服从性、效率性、效益性应该更加占据主流地位。因此是否可以将其分开,做更为精细化的分类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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