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立法是对社会实践的一种法律确认,更是对社会实践的一种推动。《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社区矫正的通过,解决了令司法界长期头疼的社区矫正法律依据问题,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的重大标志,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为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一制度的确立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其对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9]。同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相对的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因此,刑罚的执行需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刑罚为依据,并以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刑罚的追诉、裁量为前提,刑罚执行使刑罚由立法机关创制的规范形态和审判机关适用的宣告形态,变成为刑罚执行实践中的现实形态。
其次,《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做好社区矫正,使确有依法从轻情节的罪犯在社区进行教育矫治,对于罪犯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刑罚执行中,有利于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执行刑罚,使监狱集中力量改造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的罪犯;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自觉地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服务于刑罚社会化的有机统一结合,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社区矫正也符合国际社会刑罚执行发展趋势,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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