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政体的自由的性质,似乎一方面是要求不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而且通过短期的任职,使被授予全权的人始终依赖于人民;而且即使在这段时期内,权力也不应该委托给少数人,而应该委托给许多人。可是稳定却要求被授权的人的掌权时间要持久。经常选举造成经常更换人选;经常更换人选又造成措施的经常改变。而政府的坚强有力不仅需要权力的某种持续,而且需要由一个人执行权力。”[4](P180)
“似乎”一词以及麦迪逊对共和政体自由性质的界定、态度表明,这非但不是他所理解、认同的共和,反而是他所竭力反对的共和——反联邦党人的共和观。那么麦迪逊究竟如何理解共和呢?许多人从《文集》第10篇和第14篇中找到了线索。在第14篇中,麦迪逊对民主和共和作出有意识的区分:
“两种政体的真正区别,已在前面(指《文集》第10篇)论及。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会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在共和政体下,他们通过代表和代理人组织和管理政府。所以,民主政体将限于一个小小的地区,共和政体能扩展到一个大的地区。”[4](P66)
不少人据此认为,制宪者打算创造一个共和政体,而不是民主政体。罗伯特·达尔和马丁·戴蒙德都是这种观点的反对者。在前者看来,民主与共和在18世纪本可互换使用,麦迪逊“缺乏历史依据”地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从《文集》第10篇和第39篇自相矛盾的共和界定来看,这一概念实际上遭到了含混不清地使用。[5](P19-20)其言下之意似乎是,即便麦迪逊自己,也未能从共和的迷宫里走出来,他混乱不堪地使用着自以为界定清楚了的共和概念,也就自然未能厘清共和与民主的关系。因此,“在研究《文集》的政治学说时,必须估计这样一个事实,即它并不自诩具有一种静心阐述、考虑成熟的政治科学论文的气派。相反,文章是仓促写就的,目的是为当时的一种特殊政体辩护,供纽约人民考虑”。 [6](P53)
事实上,在经典的《文集》第10篇中,麦迪逊只是对“共和制”与“纯粹民主制”加以区分。[7]而纯粹民主制就是纯粹共和观的基本主张,麦迪逊是在与简单民主或纯粹共和的辨异中界定他的共和观。可能由于行文过于仓促,在第14篇谈及同一问题时,麦迪逊遗漏“纯粹”(pure)一词,从而引起极大的误解和批评。在《文集》第39篇中,麦迪逊写道:“什么是共和政体的特点呢?如果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时,不求助于原则,而是求助于政治作家们在各国宪法中关于这个名词的应用,是决不会得到满意的回答的。”[4](P192-193)以各种政体赖以建立的不同原则为标准,他得出了共和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