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这样一种具有明显经济利益特征的严重犯罪,我国刑法却未设置财产刑。《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主刑上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而对附加刑中的重要类型即罚金和没收财产却未作规定。刑法的这一规定导致在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不能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功能,不利于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生成和发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了对涉黑犯罪所得及犯罪工具的收缴,但这并不是财产刑,而是对《刑法》第64条关于犯罪所得应予追缴的具体化,没有体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从严打击。在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涉黑案件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都是因为涉案人员实施了其他犯罪,例如,陈坤志虽然被判处罚金3亿多元,但该罚金的相应罪名却是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赌博罪,而并未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刑法》未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判处以其它罪名如此高额的罚金,反而引发了部分人士对是否做到罚当其罪的质疑,这一事实暴露出了刑法规定上的不完善已经成为惩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掣肘。
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不足前些年已经为部分学者所关注,如有学者提出“对黑社会成员或从事黑社会犯罪的人应明确规定没收其财产”{14};另有学者认为“应当增加规定没收黑恶势力犯罪所得及其他非法收益”{15}。这些观点都看到了消除经济条件对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和发展的重要性,但第一种观点却忽略了罚金这一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重要种类,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在我国《刑法》第64条已经有所体现。因此,我们认为,为了从经济上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必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这是在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框架之内,维护其基本规定的最佳做法。
同时,对黑社会犯罪等有组织犯罪处以财产刑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例如,意大利的《特别法令》第三百零六条规定:“黑手党经判刑时若无法说明所得金钱、物品、资产的来源,或其对于财产的支配显然与收入不成比例时应予以没收。”美国《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规定了对黑社会犯罪处以高额罚金,并没收犯罪全部所得;日本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的对象仅限于有形物,而不包括无形物,但日本《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3条至第21条规定了犯罪收益的没收和追缴,将没收对象扩大至动产、不动产及金钱债权,即使犯罪收益是物和金钱债权以外的东西也有可能追缴。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也都有类似规定。
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黑社会J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的规定却存在一个明显的不足,即只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设置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刑,而未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设置财产刑,这不利于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的滋生。因此,建议将所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均增设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以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做强的经济基础,即在现行《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后分别增加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
四、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存在“保护伞”虽然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但是,实践中很多黑社会组织为了攫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往往都会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保护伞,“一些有组织犯罪能够持续存在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有组织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以及对官方特别是警方的腐蚀、渗透,并与其相互勾结。”{16}国家工作人员掌握一定的国家权力,如果他们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公务员职务犯罪要体现从严惩处的原则{17}。“腐败是伴随着有组织犯罪发展而产生的最具破坏性的现象之一”。“腐败现象的泛滥成为有组织犯罪向社会的方方面面渗透的催化剂。……腐败现象既深刻地诱发有组织犯罪,同时又严重削弱打击力度。”{18}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大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惩处力度。
首先,在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2009年6月到2010年4月24日,共立案查办暴露出的职务犯罪134件156人,其中涉及到厅级干部13人,处级干部41人,且54%的涉黑组织都有保护伞,保护伞涉及到多个公权力部门,并与涉黑组织控制的各个行业相对应。例如,在陈知益、邓宇平涉黑案中,不仅有刑警等公职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而且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邓宇平自己还成了“黑老大”{19}。与没有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比,拥有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直接侵蚀公权力,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特别是一些负有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实施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长、壮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一些恶势力和犯罪团伙是难以成长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因此,在立法层面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从重打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现实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