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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研究

  

  设性地摆脱传统刑法,充分肯定人的尊严,体现了澳门地区刑事制度的根本价值。[2](p533)从澳门刑法典的这些宏观概况来看,不难发现,这是一部设置了一个开放的、多元的刑事法律体系模式的优秀法典,其中有些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也有其自身的特色以及科学性所在。本文以澳门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作为视角展开初步研究,以希望我们在认识澳门总体刑事制度的基础上更加微观地熟悉其具体制度。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刑法总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组成部分。本文标题中所称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广义未遂犯。即包括了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这三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种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内容及其分类的不同导致的。[3](p185)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地区刑法在总体上更多地因袭了


  

  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精神与理念,在很多理论上都具有着和大陆法系刑法相通和相近的倾向。但作为一个法系中的个体存在,澳门刑法表现出更加精细和特别


  

  的个性,下文将分别以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作为研究对象展开论述。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澳门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统称为犯罪未遂,前者又叫障碍未遂,后者称为中止未遂。为了便于与我国内陆刑法的相关称谓相对照,文中分称为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


  

  在澳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若干种犯罪的形式。其中的预备行为犯罪形式是指仅有预备行为的犯罪。例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某些条件但未着手实行。即界定在犯意表示之后、着手实行行为之前。具体的预备方式包括准备工具和创造其他性质的犯罪条件。在此无深入研究的必要。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澳门刑法对犯罪预备形态的处罚方式。澳门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行为一般不予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可见澳门刑法对预备犯的刑法态度是以不处罚为基本原则,以处罚为例外;并且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语言习惯理解,澳门刑法中的不处罚指的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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