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空间的束缚
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同时赋予了它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以便其灵活处理不同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创设,虽然给行政机关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和灵活度,但是这种从行政权运营伊始就存在的权力也极有可能被滥用,而且是在政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外壳下被不公开地滥用。自由裁量权使用频率高发区域是政策立法阶段和行政处理阶段。法律注重权利,行政注重政策,如果要充分地行使权利,就势必要限制政策,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抑制行政。鉴于行政机关在国家和社会的特殊地位,其做出的行政行为被公众看作是对法律的解释,当然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此对这种不稳定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无可厚非的。
我国行政法属于后起之秀,其根基尚在巩固阶段,基于法律稳定性和民众公信力的考虑,在维护外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责任制度根基的基础上以一种新的思维视觉——内部行政法来弥补外部行政法的真空地带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法治理念题中应有之义。将自由裁量权和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内部行政法的适用范围是内部行政法弥补性功能的又一体现。最具代表性的机制之一是政策立法的溯及力。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内部行政法中所说的溯及力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溯及力不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政策对下一届政府具有约束效力;行政决策者对其所作出决策的后果应当负内部行政责任,此种责任会一直追溯决策者无论其在任或者是调任。
与此类似的灵动性机制还有表见行政行为的效力认定。表见行政行为与我国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行为虽在文字上略有相似但却又有实质意义上的不同。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行为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内部行政法中的表见行政行为是指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使行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代表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律行为。此种情况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利用身份的便利打着政府行为的旗号,为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提供方便,或者为进行其他没有合理依据的活动谋取便利条件但尚未构成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灰色地带。
结 语
内窥式行政法不仅是一种行政视角的转变,是行政法体系和建构思维方法上的转型,而且是一套完整的行政权运营监督系统。对弥补我国现行外向型行政法的诸多空白有很强实践功能性,因此对内部行政法的理论和配套运行机制即运行方式、运行程序的深入研究是具有实践意义和现实功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