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决策风险的案件适用逮捕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
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此类案件如果一味追求捕前案件证据完全到位,在考核机制、办案风险、错案责任追究等综合因素影响下掌握证据标准过严而决定不予逮捕,则容易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因此,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案实际情况及案件发展特点,有必要制定完备的附条件逮捕制度。然而,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在能否采用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及标准设定等方面均缺乏明确规定。从实践操作来看,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不一、条件把握随意、后续监督跟踪机制不畅以致影响案件质量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六)逮捕必要性标准不统一、把握不严,影响逮捕质量
按照高检院《规定》的要求,自侦部门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除叙述犯罪事实和证据外,应当说明逮捕的必要性。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实行后,自侦部门对于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调取及说明意识,上级院侦监部门对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意识都明显增强,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上提报捕的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结果来看,无逮捕必要不捕的人数占不捕人数比例较改革前有明显上升。[4]但是从逮捕必要性要件的适用实践来看,仍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条件把握不严,影响逮捕质量的情况。这具体表现为部分地区逮捕后相对不起诉、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
(七)侦捕衔接不畅,侦捕联动受限
对于同一个刑事案件,由于办案角度不同,不同办案部门之间在事实认定、证据把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理解、逮捕必要性认识等方面,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前,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在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办理,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之间的分歧可以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检察长协调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基于证据把握、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产生的分歧可能更大。而由于两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不同、地域限制以及上下沟通不畅等原因,及时有效地消除分歧存在现实的困难。侦捕联动机制特别是最为基础和核心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目前尚缺乏具体的规范性指导文件,虽然高检院出台的程序改革文件中原则性地提出上级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但对于介入的时间、介入的途径、方式及程序等均没有作出规定,因此,相关具体的指导性操作规范亟待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