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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利益调整功能

【作者简介】
钭晓东,单位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注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页。
林奇青:《行政法学上公害之对策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42页。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6页。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页。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页。
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前注,叶俊荣书,第346-34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9页。
休漠著:《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4页。
关于“法律责任”一词曾有学者将之分为四种意义:职责意义上的责任(role-responsibility),因果关系意义上的责任( causal-responsibility),能力意义上的责任(capacity-responsibility)和法律责任意义上的责任(1 iability-responsibility)等。而孙国华教授认为,“责任”一词在许多意义上使用:第一种意义,指的是责任的积极方面,这种责任是人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个人自觉地参与社会事务的意识;第二种意义,是指法律责任的回溯方面,即关于过去的事的责任。他认为第二种意义上的责任才是法律责任。参见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75页。张文显教授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法律责任应相应地包括(上述两种意义上所代表的)两个方面。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1页。笔者认为,在这里也应包合上述两种责任含义,第二种责任以第一种责任为基础,没有第一种责任,第二种责任则无从谈起。
柯泽东:《环境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58-159页。
Cappelletti , Vindicating the Public Interest, supra note 1 , P. 519.
前注,柯泽东书,第160页。
参见李启家:《环保市场化、产业化与环境法律制度创新》,载《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480页。
可分“利益外溢”与“部分利益外溢”。“利益外溢”即有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为与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承担社会成本,形成环境保护公共费用的个体支出,而这些单位和个人却未能完全独享因其义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导致“利益外溢”,使得这些单位和个人从表面上看受到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单位和个人所承担的环境义务具有公益性。“部分利益外溢”即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的部分单位和个人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虽部分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这些环境问题是由其行为直接造成,或者会因环境保护行为直接获益,但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范围却超出了其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其所获利益少于其所付代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单位和个人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既具有自益性又具有公益性。
前注乌尔里希·贝克书,第81页。
参见张正钊编:《外国行政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6页。
参见史尚宽:《司法权与法官的涵义之演进》,载《宪法论丛》,台湾荣泰印书馆印行1973年版,第305页。
前注,叶俊荣书,第245页。
William H. Roogers, Environment Law. P. 172,173.
Mary R·Sive, Environment Legislation:A Sourcebook, Praeger Publishers. 1976 , pp. 100.
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5页。
前注Y·巴泽尔书,第96页。
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贝勒斯认为:“错误判决的成本称错误成本,作出判决的成本称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法律系统运作的成本,它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
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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