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严永和,单位为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注释】作为传统知识和传统技术体现的动植物遗传资源,主要表现为原住居民、传统居民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选育的地方性动植物品种,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参见严永和:《传统知识的利益结构及其保护制度设想》,载符启林主编:《暨南大学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而植物新品种等蕴藏的遗传资源,是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故一般所谓遗传资源,实质上是指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以及野生微生物资源。遗传资源财产权,是指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和野生微生物遗传资源的财产权问题。
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一、十五、十九条。
参见哥斯达黎加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南非2004年《生物多样性法》。
国内外学者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著作与论文可谓汗牛充栋,国外如Aphrodite Smagadi, Analysis of theObjectives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Their Interre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for 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31 Colum.J. Envtl. L. 243(20060; George Frisvold&Kelly Day-Rubenstein, ECONOMIC AND LEGAL PERSPECTIVES: Bioprospecting and BiodiversityConservation: What Happens When Discoveries are Made? 50 Ariz. L. Rev. 545(Summer, 2008);国内学者如秦天宝《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小勇《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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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者把传统的有形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称为“第一代财产权”。See Sabrina Safrin, CHAIN REACTION: HOW PROPERTYBEGETS PROPERTY, 82 Notre Dame Law. Review 1917(June,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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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41页。
参见CBD第十五条第七款、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第十八条第五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参见CBD第十五条第五款。
参见2002年《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以下简称《波恩准则》)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参见《波恩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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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前言及《波恩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第九条、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第二十一条、南非2004年《生物多样性法》第八十二条等。
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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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波恩准则》附录二。
严永和:《遗传资源财产权法律逻辑诠释》,《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从这一角度看,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又构成某种“特别”的知识产权(sui gener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参见CBD第十五条、《波恩准则》第二十六、三十条、1998年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法》第六十三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