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与上述国家相比国情不同,政治制度不同,议事规则肯定有差异,但也不得不承认我们的规则意识、规则规范确实有很多的不足和缺陷,因而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程而不断提高,不断完善。
规则须细化 旁听应允许
当务之急仍在于规则意识的养成,规则规范的健全。
规则意识的养成是全体人民的事,但首先是各级官员的事,更主要是作为人民选出的代表和委员的事。只有人民的代表率先垂范才能使各级官员以至全体人民从善如流。而规则意识不仅是尊崇规则,主要受规则的约束;还要知道规则是什么,规则有什么用处、有什么目的、有什么价值,从而服从它、适用它。
所谓议事规则是指一系列符合公平与效率的用于讨论和决定事项的法则或规范。其核心内容在于“由谁,召集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议什么问题,如何议,如何进行讨论,怎么达成共识,由谁来监督执行”。
其目的大致有四个方面:第一,便利事务的进行;第二,保证会议的合理性;第三,保障少数意见得以表达的权利;第四,保障多数意见得以形成决定的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防止话语权的垄断和擅断,使议事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意识,各主体意见能平等地得以充分的表达,集民智、合民意,实现议事过程和议事结果的民主、科学和效率。
如何使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在既定的价值目标上得以提高和完善?
应当看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提高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党和人民的要求和希望。议事规则作为程序规范,要解决议事步骤不够明确,议事方式较为单一,缺少时限和顺序方面的问题。
在意识参与主体中,常委会议、委员长、委员长会议、委员、列席人员、旁听人员的程序权力和程序义务不够明确,委员长会议的程序权力大,而委员的程序权利缺乏保障性的规定,程序责任更是一直阙如;缺乏委员之间的辩论机制,委员的质询案难以成案,也缺少程序规定,等等诸如之类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人民意见的充分表达,不利于人大常委会作用之充分发挥。完善思路上可以使在原有议事规则的细化,也可以在议事规则的统帅下单独制订一系列的条规,就现实出发,有针对性地、有步骤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先行完善是必要而可行的。
第一,制订《议案条例》,确保议案提案人的提案权,同时保证提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