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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议事规则更需规则

人大议事规则更需规则


王成栋


【关键词】人大议事规则
【全文】
  

  “规则意识的养成是全体人民的事,但首先是各级官员的事,更主要是作为人民选出的代表和委员的事。只有人民的代表率先垂范才能使各级官员以至全体人民从善如流。 ”


  

  人大修改议事规则体现民主性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发言规则以提高议事效率;二是规定发言时间,确保议事“不跑题”;三是列席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意在“一举多得”;四是规定任免案都应当附有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前两个方面是直接规范常委会和常委自身的。众所周知,人大常委会决定问题的特点是一人一票,集体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是举行会议,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来决定有关事项,这就构成了常委会委员职务履行职责区别于其他职务的重要特征。其发言时间的长短,发言顺序的前后,发言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会议的质量和委员履行职责的质量。这些问题看似很基础,具有常识性,却也很有必要。这些规定有利于委员练内功,是提高委员履行职责能力的规定。


  

  第三个方面是有关列席人员及其发言权方面的修改,放宽了列席人员的范围,他们与议案或多或少都有关,要么参加了起草,要么参加了调查和相关工作。让他们参加议事,有利于提高议案的审议质量,也在一定意义上重视了作为专业人员的作用,无疑具有民主性和进步性。当然,如增加“设置旁听席,允许公民参加旁听”的规定,则更体现民主。


  

  第四方面,增加规定免职和任命同样要说明原因,当然有助于消除官员任用中的神秘主义,有利于消除外界疑虑,对于减少用人中的腐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提高其公信力都是有利的。


  

  众所周知,程序是实体权力得以行使的保障,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没有程序的保障,实体权力就是空的,毫无意义的;没有程序的保障,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落实,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国家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决策权、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权等重大权力,必须借助于程序才能行使。这样就要从根本上检讨和反思程序规定是否与履行职责一致,站在更高的高度认识和及时修改、完善议事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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