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为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进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研究工作,就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法院涉外民事审判法官以及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结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提交的建议稿,集中讨论了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与即将制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关系,涉外司法实践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期待等,与会法官和专家都主张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放在一个“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好。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了自己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6]2010年6月底7月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的专家在北京召开座谈会,研究修改法工委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该草案是6月28日的修改稿,分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附则8章,共60条。与会专家对该草案的条文逐条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修改建议。
2010年8月1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月23日至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该二审稿已经再次修改,共8章54条,结构同6月28日修改稿。法律委员会在8月23日的汇报中指出:“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抓紧工作,认真研究了我国和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欧盟、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条约性法律文件;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涉港澳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听取意见;并召开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商务部以及部分国际私法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的思路,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要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吸收到草案中,同时体现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要尽可能作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7]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结束的当天,该草案已全文公布在全国人大官方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时间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这次常委会审议。25日,常委会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26日,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28日,常委会在审议之后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分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附则8章,共52条,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对新法的评价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的出台结束了中国没有单行、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一直没有单行的国际私法立法,这与中国的大国地位是不相称的,也不能满足中国和平发展的需要。而该法从中国实际出发,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民众涉外交往日益扩大的需要,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着重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发生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除一般规定外,对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分别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它是中国涉外民事法制的新成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