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简况和趋势
20世纪以来,国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得到迅速发展,成文化、法典化趋势十分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已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统一化运动也得到了全面发展。
(一)各国国内立法
在欧洲,奥地利于1978年制定了《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开战后发达国家制定国际私法法典之先河。土耳其于1982年制定了《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瑞士1987年颁布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有200条,是目前世界上条文最多的国内国际私法法典。德国于1986年和1993年两次对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意大利于1995年公布了《关于改革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的法律》。2002年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编专门规定了国际私法。罗马尼亚、白俄罗斯、比利时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国际私法。
在亚洲,较早制定的单行国际私法是日本1898年的《法例》,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日本又先后7次对该法例进行修订,2006年最近一次修订后命名为《法律适用通则法》。泰国于1938年制定了《法律冲突法》。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并于2001年颁布了《2001年修正国际私法》。朝鲜于1995年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科威特于1961年制定了《涉外法律关系规范》,并于1980年作出修订。北也门、南也门等阿拉伯国家也分别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国际私法。
在美洲,美国1934年和1971年两部《冲突法重述》可以说是美国普通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的总结,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于1991年颁布了《冲突法法案》。加拿大魁北克省1991年通过了新的民法典,其第十编即为国际私法。委内瑞拉于1912年就起草了国际私法草案, 1998年最终正式通过了《委内瑞拉国际私法》。巴西于1964年起草了一项法律适用法草案。阿根廷于1974年起草了一项国际私法草案。1984年秘鲁颁布了新的民法典,其第十编即为国际私法。
(二)国际统一立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专门从事逐渐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工作的政府间组织,目前有70个成员。从1893年第一届会议到1951年第七届会议,在结婚、离婚、监护等方面制定了7个国际私法公约。自1951年至今,它已先后举行了14届会议,制定了38个国际私法公约,内容涉及货物买卖、代理、信托、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婚姻财产、收养、扶养、继承、有价证券等领域。中国于1987年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先后加入了2个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即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1965年《送达公约》,1990年3月2日加入)和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简称1970年《取证公约》1990年3月2日加入)。
欧洲联盟在促进27个成员国之间国际私法的协调和统一方面,表现十分活跃。其前身欧洲共同体主要通过制定条约、颁布指令和制定规则的方式来进行国际私法的统一活动,比较有影响的公约有1968年《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和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目前,欧洲联盟还采取条例的方式来统一成员国的国际私法,比较有影响的有2005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罗马条例I》和2007年《关于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罗马条例II》。
美洲国家组织为统一35个成员国的国际私法进行了长期不懈且卓有成效的努力。自1975年在巴拿马召开第一届国际私法会议并制定了有关代理、票据等方面6个国际私法公约以来,至今已召开了七届会议,先后制定了有关国际私法通则、自然人住所、贸易公司、外国法查明、未成年人收养、国际合同、儿童诱拐、有价证券等方面20余个国际私法公约,从而为美洲地区国际私法的统一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使美洲国家组织的统一国际私法自成一体。
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演变
(一)两个“两个阶段”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历史大致可以用两个“两个阶段”来梳理。一是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分为1949年前和1949年后两个阶段。二是1949年后又可以改革开放为界,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单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18年,当时的北洋政府就颁布了一个《法律适用条例》。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30年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涉外民事交往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加上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当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位置,几乎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