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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置换”的流转方式是指政府用集中所建房屋置换农户原有住房,而对置换出来的土地进行土地整理或复耕。目前,在重庆、四川及天津等地均在进行“宅基地换房”的试点工作。从实践来看,宅基地置换的好处表现在“不但有利于保护和扩大耕地,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而且也是直接让农民受益的。由于该政策由政府主导实施,而且政府对于新社区、新城镇或者集中村的建设进行了资金投入,农民的负担相对较少,多数农民是欢迎这一政策的。”{8}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大规模的宅基地置换,依靠的是政府公权力的推动,所以要注意宅基地置换中农民权益的减损问题。


  

  四川成都市在5.12大地震后,为推进灾后重建,在灾区农村开展宅基地“联建”的试点工作。2008年8月7日,成都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创造性地决定采取吸引社会资金与灾区农民联建新居的措施,以推进灾后重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成都市共有1. 1万多户受灾农户参与到农房联建中来,已吸引50多亿元社会资金用于开发性重建和联建{9}。事实上,“联建”作为一种特殊的宅基地流转方式并不具有普遍性。从目前的试点来看,并非所有农户都愿意采用“联建”的方式进行房屋重建。


  

  3.流转收益分配


  

  应当承认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承载着提升土地利用绩效的价值追求。提升土地利用绩效,一方面包括通过流转的方式发现土地“价值”,即在流转中产生收益;另一方面也包括流转以后土地利用所产生的增量利益。前者我们可以称之为流转产生的直接收益,后者可称之为流转产生的间接收益。对于我们讨论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而言,我们更应该重点关注前者,即对流转本身产生之收益的分配问题。


  

  流转收益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涉到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更直接关涉到构建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是否公平、合理及富有效率。在某种意义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并不是流转原则、流转方式等问题,而是流转收益的分配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到对两个问题的回答,即谁有权参与分配?如何分配方是公平的、合理的?


  

  第一,谁有权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与收益分配直接关涉的是两个主体,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二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在流转收益分配中,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充当何种角色呢?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民家庭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从重庆的试点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是在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然而,在该条文中还同时规定,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民家庭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同样作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分配主体截然不同。那么,作为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是否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作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参与宅基地流转所带来增量利益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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