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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主张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量化的人中,对于何种程度就认定为达到了该标准,又有不同的观点。正如有学者所言:“支持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量化的观点对于该标准的数学化含义总体上存在较大的分歧。”[13]164Weinstein法官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主题对纽州东区的十个联邦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九个法官给出了百分比率。九个人中,一法官认为有罪可能性的比率要达到76%,一个法官认为比率要达到80%,四个法官认为要达到85%,两个法官认为要达到90%,一个法官认为要达到95%。这表明这种比率基本在85%-90%之间。另一份以“排除合理怀疑”最低比率标准为主题对美国所有的联邦法官进行了调查。给出有效调查的171个法官中,126人认为最低标准是90%或比这一标准更高,11人认为最低标准是75%或更低,甚至有人认为最低可以是50%。[4]127针对陪审团的调查表明,许多陪审团中大多数陪审员认为70%的可能性就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有的学者则主张:“任何情况下,任何小于80%的可能性都应当理解为不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13] 164有学者提出:“如果我是事实裁定者,我会考虑我自己关于被告人有罪的确信程度,范围是从0到100,除非我确信的程度超过95%的范围,否则我不会赞同裁定有罪。”[1]268


  

  但也有许多人反对量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法院通常宣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求事实裁判者所作的是定性判断而不是定量判断。有学者对反对量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由作了分析:“反对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排除合理怀疑’量化的理由来自两大方面:政策导向和伦理、心理导向。包括:不同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刑罚越重标准越高;应当让陪审团根据特定案件的不同事实确定不同的标准;既然事实上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准确数量存在极大的争议,那么试图将数量标准化只会导致混淆,也只可能有表面的统一,不可能有真正的一致;内在上,概率无法用于表达准确的数量;可用于定罪的证据应当是‘实质性的’或‘有份量的’,数量上的可能性仅仅表达赞同或反对理由之间的平衡,而不是这些理由是否为实质性的。”[13]159有的学者认为:“可能偶尔在某个案件中法院愿意接受某种量化的合理怀疑标准,但这样的案件太少。通常,以数学的方法对合理怀疑标准进行量化以明确排除合理怀疑是不允许的。”[14]136-137一些法院也反对量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United States v. Hall[25]案中,Richard Posner法官认为:“当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将他们用于定罪所要求的确信转变为百分比或机率时,他们有时会提出荒唐的低数值——如76%,有的则是50%。”


  

  关于证据数学分析的优缺点的争论已经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争议的结果仍不清楚:不知道证据数学分析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会取得最后的胜利。但有学者认为:“许多美国法官现在接受数学和定量方法能解决一些法律问题。所有美国法官现在接受或必须接受数学和定量方法产生的结果在审判中经常是可以运用的。在诉讼中数学和定量方法的使用日益增加,这预示和表明司法对于自然科学态度的变化。司法领域的这种知识文化的变化可能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最终‘数量化’提供沃土。”[1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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