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的价值判断并不应着眼于其语言学和逻辑学的正确与否,而在于它对我国经济、社会、法制等领域的功能。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以往纯粹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相比,主要有以下进步:
第一,在污染防治方面,传统的污染防治是以人为核心,而生态环境是以生物群体为中心,这就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举例来说,人能忍受DDT而秃鹫则不能,如果等到人不能忍受时,一切都为时已晚。也就是说,以秃鹫作为生态环境中生物群体的中心物比以人为中心物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因此美国已不再使用水污染防治法这个用语,而是使用清洁水法这个生态环境法的用语,此外还有清洁空气法等也是同样道理。
第二,在环境保护的方法上,传统的污染防治是末端治理方式,难以做到预防为主,而生态环境引入了生命科学的理念,强调类似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治理,而且也只有把生态作为系统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事实上,在环境保护立法上诸如《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法》等“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型环境保护法与生态环境法的概念是高度一致的。
第三,从历史上看,人类生态保护远早于环境保护,特别是中国的生态文明有悠久的历史,应当而且可以植入环境保护而赋予环境保护新的活力与内涵。近年来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文明建设等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溶为一体,一定意义上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概念的延伸和必然结果。从这个切入点出发,人民大学环境法在国内首次运用社会法学的原理研究了环境责任社会化问题,[5]在生态补偿研究、环境保险研究[6]等新领域的研究取得突破并在国内首次系统地研究环境法与民法关系,将民法的权利本位理念和方法引入到环境法学研究,[7]发挥物权法中相邻权的环境保护功能,在我国民法典的制订特别是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订过程中,提出并被采纳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运用民法典的立法成果和研究成果积极推动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8]
第四,传统环境法学中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设计是与部门经济相对应,缺乏科学的组合。长期以来,各种教材中自然资源保护法有的分为七、八章,有的分为十几章,但各章之间没有任何科学关联性,学生学习起来吃力,也不能像其他法学分支学科那样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法学科的科学性。生态环境法将生态学原理引入到自然资源法,按照生态三要素原理,将这部分内容整合为三章(生物资源保护法、非生物资源保护法和特定空间保护法),或四章(上述三章外另有一章为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这种体系与联合国有关规范中自然资源按生态属性或持续性属性的分类方法相接近,使环境法体系趋于严谨和科学,很快得到我国学界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