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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

  三、诉权理论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
  民事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导入,将改变我国目前把刑事诉权基本上等同于公诉权的现状,使其具有与民事诉权理论的共同特征,关于具体的内容和性质,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成果同样对其具有借鉴意义。学术界对于诉权的阐述可谓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附属权利和组成部分;(2)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是人民享有的请求国家审判机关作出判决的“公法”上的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3)具体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公法性质的权利,但以实体权利为基础,是诉讼法上的制度;(4)二元诉权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的法律意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和应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5)权利请求保护说:认为诉权是公民对于国家,依民诉法要求保护权利之权;(6):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要求其适用实体法的司法行为之权利,是“公法”上的权利,法院作出判决是其运用国家司法权的结果,而非由于当事人享有诉权的缘故。总体上说,诉权理论的沿革是一个逐渐重视提升程序意义的过程。在对各种学说的分析比较中,可以获得一些共识,即诉权是与审判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实际上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转化,诉权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具有可处分性、平等性、完整性等[4]。
  诉权的这些共识性特征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刑事诉权包括公民权利和国家刑罚权的公正有效实现,这一命题有利于我们对公正的全面理解。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诉权理论,至少可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刑事诉权中应诉权的客观存在,为被告人具体权利的配置和实现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从权源上讲,诉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审判权产生后从人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自然权利[12],它包括起诉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追诉权或控诉权)和应诉权。从自然法角度上讲,诉权是权利救济之权,作为自然权利的一部分,它先于法律而存在,为所有社会成员平等享有,所以,法律只是确认,而非赋予。控诉权与应诉权相对应而存在,应诉权是被告享有辩护权、沉默权、程序选择权等诉讼权利的基础。
  其次,刑事诉权中控诉权和应诉权的诉讼平等性,奠定了当事人对抗主义的审判方式的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根基。只有平等地位上的对抗,才是符合理性的对抗。我国引进了对抗式的审判方式,但并未提供平等对抗的诉讼平台,这固然与国家权力历来优于个人权力而居于其上有直接关系,但对公诉权源于诉权缺乏认识才是根本原因。追根溯源,由于犯罪行为在侵害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对统治秩序造成破坏,加之起诉权的行使必然导致举证义务的产生,这对于个人而言显然无力承担,于是,几乎所有国家的国民都将全部或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让渡给国家,由国家设立专门机关来行使,使其成为所谓“公诉权”。起诉权的让渡不等于剥夺了应诉权,当一方行使控诉权,被告的诉权此时便转化为应诉权。诉权的平等性质不因行使主体不同而发生改变,因此,控诉权没有高于应诉权的理由,二者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抗,在对抗中体现平等。基于控诉权和应诉权的诉讼平等性,控诉方自然无权对被控诉方施以暴力或进行逼供,被追诉方也没有义务必须如实回答控诉方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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