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民权理论向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渗透,为刑事诉讼导入诉权理论提供了现实可能。民、刑诉讼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涉及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问题,而后者关系到个人对国家统治秩序和法律权威的挑战,是国家和个人间的对抗。因而刑事诉讼历来被视为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的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7],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深刻性的特点[8]。国家权力位居高于个人权利的优势地位是刑事诉讼权力配置的显着特征。而诉权的研究恰恰以当事人双方平等为前提和基础,舍去这一前提和基础,诉权无法开展更谈不上深入。在我国,除少数自诉案件外,刑事诉讼都在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代表的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展开。即使法院处于“民主制度下的适当位置”而成为“介乎于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立裁判者,而不单纯是政府权威的维护者”[9],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之间仍然存在权力与权利的巨大落差。置于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的语境中,企图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间寻求平等近乎于荒唐和幼稚。然而,因历史进程不同而造成的观念和结果上的差异,同样可以在历史的进程中得到修正和弥补。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来,刑事法律中的人权问题,尤其是被追诉者的权利成为法学研究者关注的热点,私权与公权不能置于法律天平两端的观念受到置疑和挑战,刑事法律的功能是维护国家权力还是限制国家权力也不再是惟有前者一个答案。就
刑法而言,有学者提出民权主义
刑法与国权主义
刑法分野,指出民权
刑法是依照主权在民的
宪法原则,要求国家刑事活动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应然
刑法,其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既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也不受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任意并吞[10]。犯罪实际上是对权利的侵害而不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因此,保护权利才是刑法的终极目的[10]。毫无疑问,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应当如此。近年来国内外法理学界权利法学的复兴,进一步确立了权利作为法本体的地位。权力是权利的一种衍生形态,是人民向国家让渡权利的结果,因此,它没有高于权利的理由,那么,权力行使者与权利享有者之间不仅仅是可以平等的而且是应当平等的。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强化被告的主体地位,公诉机关当事人化的呼声足以与传统理论分庭抗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理解为一切法律关系主体都应该是平等的。被追诉人不是刑事诉讼的客体而是主体,在法律关系上他与国家的地位也是平等的[10]。此外,刑罚的个别化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1]对诉讼双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对公诉方,传统的有罪必罚观念、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都将面临改革,对刑罚权目标的调整必然影响
刑事诉讼法中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这又为民事诉权理论的导入提供了一个时代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