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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文件变迁看中国现代国家成长轨迹

  

  从上述文件的制度化、法治化的整个过程来看,国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能向社会提供某种制度安排,这些制度、规则大都借助文件的载体和形式,他们的变迁或创新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政权合法性的高低。经过30年的风雨历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文件的尝试到宪法的最终确认,满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与需求,赢得了他们的支持,保证了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从而使得国家政权合法性在农村大大增强。


  

  此外,改革后的政权合法性还在意识形态领域得到加强,国家通过土地文件文本的宣传、引导和说明,并运用文件的政治象征符号功能在广大农民中制造共识,从1982年一号文件体现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到2004年一号文件中体现的“构建和谐社会”等政治口号的提出、诠释和实践,都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意识形态的适时创新,以使国家在农村统治的理由更加合理化。


  

  四、土地文件变迁中的公民社会成长


  

  公民社会是近代以来的产物,是现代国家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公民社会成长不是国家本身的制度组成,而是国家建构过程的基本要素。它与现代国家相互依存、互相参照,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育使私人领域从全能主义国家系统中分离开来,并且建立起防止国家权威过度扩张,同时又给个人和社团提供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场所的公共领域。④下面我们仍通过土地文件的历史变迁来考察中国农村公民社会的成长状况。


  

  建国初《土地改革法》的实施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不过后来“农业合作化”系列文件实施与《土地改革法》的精神逐步背离,农民还没有从“私有私营”的农地经营制度带来的喜悦中缓过神来,全国性的土地公有化浪潮已经袭来,农民对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有抵触情绪,到1956年底,全国还有大约13%的农户没有参加高级社,即使到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前,全国仍有10%以上的农户因为没有入社而保留着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22]此后,1962年的《农村60条》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23]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土地个人所有权自“人民公社化”系列文件执行以后也便全部而彻底地丧失掉了。国家通过牺牲农民的利益,从农业汲取大量资源,建立起了一个较完整的工业生产体系。从这一点来讲,人民公社时期农地制度变迁的绩效很难仅从农业和农民利益两方面进行评价的,因为它推动的是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24]如果仅从农业和农民的角度来看,人民公社是一种失败的制度选择,是新中国历史上效率最低的、也是最不公平的土地制度。[25]在人民公社时期,完全丧失土地产权和“退出权”[26]的农民,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普遍运用消极怠工等“弱者的武器”抵制集体化劳动,导致中国农业生产发展极其缓慢,出现了10多年的徘徊不前。这说明在此一时期,农民的私人领域完全被公共领域所覆盖,中国农村公民社会的发育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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