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地文件数量对比
(资料来源于中国法律法规大典检索系统,中国共产党网站、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文件检索系统。)
从图1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在1950-1965年间颁发的土地文件为57份,国务院仅为10份。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的系列土地文件,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年)、《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5年)、《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58年)、《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1960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60条》,1961年)等,其发文主体都为中共中央。文件的颁发没有通过政府,而是由中共中央以决定或指示的形式直接发布的,虽然政府也发布了一些土地文件,如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乡人民委员会办理土地买卖不再收取手续费的通知》(1955年)等10份,但数量较少,改变不了这一时期我国党政不分、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包办代替的格局。
到了“文革”时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更被推向极端,国家政权机关瘫痪而被集党政军于一身的文革小组所替代,毛泽东的个人领导实际上取代了党中央的集体领导。相对于农村工作和农业问题,在文革十年的时间内,中共中央仅发出了《关于县以下农村文化大革命的规定》(1966年),《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1966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1971年)等有限几个文件,而关于土地文件几乎停发,造成政策上的严重失误,导致整个国家治理开始陷入混乱之中,社会经济发展濒于崩溃,国家建设的步伐近乎停滞。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家官僚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土地文件的变迁见证了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成长。1978年以来国家官僚制度建设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了党政关系大调整,实行党政分开,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相应地,在文件的制定和发放上也强调党政分开,即党委系统发布政治文件,政府系统发布管理文件。[6]改革开放后的国务院由于党政关系调整而权力回归,其发布的管理文件数量逐步多于中央发布的政治文件,土地管理工作则是其繁多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一,30年间仅国务院自身发布的土地文件就达80份(见图1),而中共中央只颁发了48份具有政治指导性意义的土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