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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社区安全及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目前美国的一部分州授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工作时可以携带武器。根据不完全统计,在被调查的15个缓刑机构中有6个机构的缓刑工作者准予携带武器,其中的2个机构授权在转运缓刑人员和实施逮捕时准予携带武器;在被调查的16个假释机构中有12个机构授权假释官携带武器,在被调查的29个缓刑和假释合一的机构中有25个机构被授权携带武器。[16]对于非政府组织中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在工作分工时一般承担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管理,因此他们一般不佩带武器,工资待遇略低于属于政府或法院系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他们的工资收入往往高于监狱警察(穿制服的矫正工作人员),根据2001年的统计,缓刑工作者工资幅度(年收入)是在2.89-5.15万美元,假释工作者的工资幅度(年收入)是在3.15-4.77万美元,缓刑假释工作者是在2.67-4.95万美元,三者的平均年收入是2.84-4.96万美元。[17]而监狱警察的平均年工资幅度是2.36-3.82美元。[18]


  

  三、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的思考


  

  当我们对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时,有必要对与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进中的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并通过更加广泛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研究和了解,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机制。通过对美国模式的探究,至少有以下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在联邦一级,主要并不是由司法部来管理,在州一级,并不存在司法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那么,我国将社区矫正试点的管理部门放在司法部的基层司,各省市自治区在试点中将社区矫正的管理部门大多放在司法厅、局的基层处以及下属司法行政部门的基层科和司法所,其理论与实践的根据何在?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部门大多是由矫正局来行使,矫正局的职责是管理监狱和社区矫正。而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基本上与监狱的管理部门不搭界,原因何在?美国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运作充分体现出了对专业化的重视,而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转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所,仍然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兼职而不是专职的工作,这究竟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倒退?目前我国缺少居住性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是否需要尽快进行试点?


  

  (二)社区矫正的人员配置


  

  经过长期的摸索和积累,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已经发展成一支专业化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刑事执法队伍,不仅确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且已成为一个热门的工作岗位。而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素质,尚不能较好适应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法工作的需求。在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任务主要落在社会工作者的肩上,但是社会工作者虽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扮演积极的和重要的角色,但他们并不具有刑事执法的属性,随着社区矫正对象数量的增加,刑事执法的功能将更加突显,因此,社会工作者难以承担和替代在社区中刑事执法的重任。面对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现有的社区矫正人员的配备机制值得我们认真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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