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管理机构设置的分歧
美国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的设置,一直存在的分歧,更多的是集中在对缓刑的管理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缓刑管理应实行中心化管理还是非中心化管理
中心化管理是指由州一级来管理缓刑工作,非中心化管理是指由州以下的市、县一级来管理。赞成由州一级统一管理的观点认为:这种制度能够免除地方政治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对工作的改进和革新,在改革时不需得到地方政治机构和部门的认可;而且,州管理体制在保证社区矫正目标实现方面具有更大的保证;有利于发展统一的社区矫正的政策和程序,有利于在州的范围内保持工作中的一致性,有利于广泛适用新的技术;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如果归县、市一级管理,不利于加强对工作的交流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而赞成由市、县一级来管理缓刑工作的人认为:由市或县一级来直接管理,由于范围小,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较好地适应自己社区的特点,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为适当的管理条件并且能更好地利用当地的资源。根据2001年的统计,美国在社区矫正的管理和监督中是以中心化的管理为主导。美国刑事执法研究所对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查,在向研究所报告假释管理情况的15个州中,全部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即由州一级统一管理而不是通过市、县一级来进行管理和监督;在13个向研究所报告缓刑管理的州中,其中有7个州是实行垂直领导和监督管理,1个州实行县级管理,5个州实行州和县共同管理的模式。[9]
(2)缓刑的管理应隶属于政府系统还是法院系统
赞成由政府部门管理的观点认为:由法院系统来管理缓刑,不利于有效地开展这种为人服务的工作,缓刑是为人服务的一个部分,为了提高为人服务的质量需要更充分地注意专业的公共管理(主要是政府的职能)。法官所经过的训练是法律而不是管理,法官不适合管理缓刑的服务,缓刑归法院管理,工作人员将注重对法院的服务而不是重点放在对服刑人员的服务。另外,在联邦,主要的缓刑官是由法官来任命和解雇,因此,一些联邦的缓刑工作人员在注意到他们工作量和社区的需要之前,可能首先要试图去满足法官的需要。[10]另外,所有的执法部门应该属于政府的执行部门。在1973年,国家咨询委员会(NationalAdvisoryCommission)指出把缓刑这一工作放在政府部门将有利于对缓刑人员的服务,有利于在管理上把缓刑、监狱工作与性质上有密切联系的为人服务的工作相互协调和相互作用,有利于适当增加财政的预算和提高服务质量。[11]赞成由法院来管理缓刑的观点认为:法院对缓刑有更多的责任。联邦缓刑是由联邦法院系统来管理,由于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在适用法律和政策时能保持相对稳定。法院比政府部门更知道缓刑资源的需求,另外,缓刑工作人员归法院管理,有利于提供缓刑服务有效性的自动的反馈。[12]在缓刑的全过程中,法院能对缓刑工作者进行指导并随时采取及时的行动,如当缓刑人员违反规定后,应及时撤销缓刑等。另外,法官往往更相信自己的工作人员的情况报告(与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相比),如判决前的报告。也有的人认为缓刑工作者与法官在一起工作并保持紧密的接触,能保持较高的士气(工作热情)。但目前在美国有更多的人倾向于缓刑应由政府的矫正部门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