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管理机构
1.联邦一级
政府的管理机构也可称之为官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是针对非政府的管理机构而言。美国政府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各州有各州的宪法和立法机关,各州政府的管理机关组织结构也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联邦政府与各州的管理机关并不具有类似我国的上下级关系。目前,美国联邦政府下设法务部(DepartmentofJustice,我国已习惯将其翻译为“司法部”,但这种翻译是不确切的),在法务部下设监狱局,监狱局主要承担对联邦监狱的管理,曾经也承担过对联邦假释的管理,并设有联邦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如中途住所等。但在1984年,联邦的假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美国判决委员会建议取消联邦的假释,对于1987年11月1号以后被判刑的罪犯,将假释替代为“受到监督的释放”。在此之后被判刑的罪犯必须在监狱服刑一定的时期,没有假释资格,在完成确定的监禁期后,第二个阶段是释放到社区,但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现在,联邦缓刑办公室负责管理所有的从监狱释放的人员,包括假释、受监督的释放、强制的释放和现役军人的假释。虽然联邦的假释从1992年开始逐步停止,但到2002年才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联邦的假释委员会仍然保持对1987年11月1日以前犯罪的人员适用假释。[4]因此,现在的联邦监狱局已基本上不承担对假释的管理了。目前,联邦的缓刑管理是归属于联邦的法院系统。[5]
2.州一级
美国是由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政府的所在地)组成的联邦。在州一级没有类似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设的司法厅(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部门大部分是矫正局,也有的称之为假释和缓刑局(如内华达州)、有的州称之为矫正与改造局(如北达科他州)或改造与矫正局(如俄亥俄州),[6]美国的缓刑开始于法院,但最初的缓刑机构属于州以下的市、县法院的部门(Judicialbranch),这种类型主要是在美国东部,当缓刑制度向美国西部发展并扩展到全国时,各州产生了不同类型的组织机构。从目前来看,成人缓刑的管理模式大致有四种:①有30多个州由州政府的矫正局管理(矫正局除承担类似我国监狱局的管理职能外,还承担社区矫正的管理,并且承担对死刑执行的管理);②6个州由州法院系统管理;③6个州由州以下的市、县法院系统管理;④4个州由市、县的政府部门管理。未成年缓刑多数是由法院系统管理。[7]总之,从州一级的管理情况来看,目前最为普遍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是由州一级而不是县、市级进行管理,管理的部门是政府部门(主要是矫正局)而不是法院系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