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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从分离到统一

  

  总之,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是由初始权利人为了竞争的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创造的。对于这一权利的保护是为了协调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技术的革新,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同时也为公众和消费者带来利益。这一权利设置的目的与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一致的,两者最终都是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自由、民主,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反垄断法用竞争性市场的“大棒”(即不创新的企业就要遭淘汰)来促进鼓励初始创新的市场结构;知识产权法则用限制专有性及由此获得的利益的“胡萝卜”来鼓励初始创新,推动经济效益的提高。[12]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重要但有限期的垄断权来刺激和保证私人收益的实现,反垄断法保证企业之间开展竞争,并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带动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同时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支配地位,损害和阻碍自由竞争。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提高效益、促进竞争这一点上,具有竞合、趋同的一面。正如1985年一位美国反垄断官员所言:“反垄断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似乎是一种基本上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认为在反垄断法的目标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在的经济冲突”。“当对竞争作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会推动竞争,它可以鼓励公司通过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13]


  

  三、反垄断法适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分析


  

  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电脑以比人脑快上万倍的速度为人类统计数据、传递信息,在发明了网络这一虚拟的三维空间后,新的通讯、交易方式应运而生,从而大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空间和生活方式。科学领域的迅猛发展以及其蕴含着的瞬息万变的技术,产生了这一产业的最显著的特征:迅速淘汰、快速运行。强烈的信息冲击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是:新技术的突破己非象传统技术那样艰难,在触类旁通之下新的领域只在敲击键盘的瞬间即获开拓,新的知识产权同样也日新月异;在位者的垄断地位转瞬之间就会被新的进入者所推翻,市场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就能保持平衡,因此,有人认为,反垄断法的执行在这一领域中已失去了存在空间。“除了固定价格和其他本身违法的行为,反垄断法可以安全地淡出这一市场,因为任何想要造就市场垄断力量的努力都会被市场的力量所纠正。”[14]


  

  但是从实践中获知,存在于高科技领域中的现实情况并非与人们想象中所描画的图景完全吻合。在很多情况下上述理论是不足以保护竞争、促进市场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飞速变革的技术市场,前辈的优势仍可以使公司获得对产品的独占控制权,进而使垄断优势一代代地维持下去。在有些情况下,快速引进技术也会产生加强垄断力量的趋势。例如,在网络业中,网络巨头为了维持垄断地位,在保持它以数十倍于社会财富积累的速度积聚财富的情况下,把每年巨额收益的一部分投入到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中去,进一步加强了自己的垄断优势。在这一循环状态下,巨头傲居整个市场,众多的小公司虽可以分享大蛋糕的碎屑,但他们的生存依赖性越来越大,生存机会越来越有限。微软公司正是在这一瞬息万变的产业中形成了强大的垄断力量,并不断壮大这一力量,构成了对整个网络业发展的威胁。而这种垄断所造成的危害性远远超过传统垄断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对整个行业和人类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滥用权利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其行为主体为权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滥用行为;(3)客观上行为人采取了不实施或不正当的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或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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