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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部双向制约机制的价值与局限

  

  与西方两大法系典型法治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前要监督侦查,对后要监督审判;在起诉过程中除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外,并无英美国家的治安法官或者大陪审团监督;自身的侦查行为除了上级机关监督外,并无司法监督。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己又拥有侦查权、起诉权,特别是在行使侦查权时,“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的高度独立性、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侦查任务的艰巨性,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可能更容易发生程序违法行为。” 所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不应当成为“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最好答案,更不能是唯一答案。


  

  另外,我国检察机关和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一样,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具有拘留和逮捕的权力。《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容易让人产生误会的是“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似乎是可以包括检察官的。


  

  不可否认,检察机关在各个国家的定位确实没有统一的模式。但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所谓“司法性质”不能说明检察机关行使了司法权,更不能说明检察官可以成为中立的第三者,检察机关所谓司法性质,不能成为检察机关行使程序裁判权即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的批准权的依据。检察机关具有“司法性质”主要是指其具有客观义务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方面,但是并不能认为检察机关是“中立的司法机关”,恰恰相反,《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第10条要求“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司法职能严格分开。”第11第指出,“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它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从国际规则来看,虽然提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但并没有提到它是中立的司法机关,相反,从《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来看,“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司法职能严格分开”,是进行监督的前提,可见,这种监督权力并不是“中立及超然的”司法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意识到了外部监督的重要性,强调“要把不断强化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创新接受监督的方式,形成监督的整体全力,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所以,对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我们要通过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等形式进行人民的民主监督,这一种外部监督我们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对于作为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多年来,学界呼吁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活动要接受司法审查,这种法定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引入,才是解决对检察机关监督制约的治本之策。


  

  当然,这里对益阳市检察机关双向制约监督机制的“局限性”分析,并不全是它本身的缺陷,主要是分析它“做不了什么”,这样分析的目的是提醒制度设计者不要顾此失彼,在坚持和完善双向制约机制的同时,要同时建立和实施对检察机关的其他各种监督措施,使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督机关自身能够首先成为公正、权威的机关,才能完成其肩负的“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


【作者简介】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参考文献】[1]曹建明:强化自身内部监督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和执法活动,http://www.legaldaily.com.cn/leader/content/2009-07/04/content_2022579.htm?node=20992,2009-07-04。
[2]曹建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检察日报,2008年9月16日。
[3]《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26页。
[4]周永康: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检察日报》2008年7月8日。
[5]李薇薇、周玮:中国检察机关探索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难题,http://law.cctv.com/20071029/100355_1.shtml,2007年10月29日,来源:新华网。
[6]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0-03-11。
[7]根据各年度新华网人大会议现场直播时提供的表决结果整理而成。
[8]曹建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人民检察》 2009年14期,第1页。
[9]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0-03-11.
[10]参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益阳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若干规定(试行)》(2009年7月27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
[11]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推行双向制约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对益阳市院实行执法办案“双向制约”机制的调查报告。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探索与完善研讨会论文,2010年8月1日。
[12]曹建明:强化自身内部监督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和执法活动,http://www.legaldaily.com.cn/leader/content/2009-07/04/content_2022579.htm?node=20992,2009-07-04。
[13]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在工作中,对具体刑事案件的处理,根据第十条第二款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规定,由下级检察院请示上级检察院为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就某一案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意见,建议如实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不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参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xwdf/2007-02/25/content_358431.htm,中国人大网 ,2007-02-25。
[1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执法全程双向制约,强化自身监督实效——对益阳市院实行执法办案“双向制约”机制的调查报告。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探索与完善研讨会论文,2010年8月1日。
[15]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推行双向制约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对益阳市院实行执法办案“双向制约”机制的调查报告。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探索与完善研讨会论文,2010年8月1日。
[16]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白皮书:《重庆市检察机关“打黑除恶”情况汇编》,2010年4月,第5页。
[17]李建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121页。
[18]李建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125页。
[19]高一飞:从部门本位回归到基本理性----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思考,《山西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90页。
[20]本刊特约评论员:强化内部监制约,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人民检察,2009年8月上半月第15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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