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应该提及的是,包括康德在内的许多世界主义论者在论证普遍法时,往往都将注意力放在人权、国际法方面。康德虽然极有先见地看到“世界贸易的联合力量”对于普遍法律秩序的意义,并将其作为说明其世界主义的三个重要社会历史基础,可观其整个论述,他对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契约时必然带有的自然本性的作用却没有周到的观察和讨论。例如,在世界公民应该奉守的普遍法秩序中,不同人群或民族或国家出于人类生活的共同本质和特征都必然共同具有的规范与规则,亦即普遍的私法,其实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主要的部分。但迄今为止的许多世界主义论者,对此有意无意地忽略了。[30]究其根本原因,是他们忽略了最根本最普通的人性活动规律。具体说,虽然康德的哲学是从人出发,但是他只关注了人的一个方面,因而过度地强调了公法或人权对于世界主义的作用。
如前所述,世界主义是从人的本质引出的必然结果。所以,它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久话题。不过,我们今天所处的历史时代和社会境遇,亦即因人类生活本质所带来的日益密切、深人和广泛的国家、人群、民族、经济、文化和政治之间的交往,日益明显的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共同依赖,日益接近和趋同的对于人类本质和人类命运的认识,使得人们可以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它对人们的吸引力和号召力,更加实际地感受世界主义的合理和必要;同时也使得人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和论证世界主义的思想内涵。今天的历史和社会状况,今天所谓的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确实印证了康德关于“世界贸易的联合力量”的论断。21世纪将是一个更能体现和实现人的类本质、更能促使我们探讨和发现人际(inter-Menschen)法律关系的世纪。这是一个多元文化共存,彼此相互影响,逐步走向共同的世纪。其实,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的一种境界恰恰是这种“和而不同”的境界。总之,我们今天谈论世界主义,应该不那么乌托邦了。不过,颇有意思的是,有的西方学者对于世界主义的历史背景虽然已有认识,但对其思想背景却有与众不同的解释。例如有美国学者从圣经的教义来说明人类走向大同是“神意”,认为“从最古老的文明开始,经过许多世纪,所有人类已经逐渐进入一种世界范围的、日常的经济和政治互动状态,这肯定是神意。……活跃在许多不同信仰体系中的圣灵现在向我们提出了挑战,要把我们共同的人性从一个物质的现实转变为一个精神的现实。[31]
必须指出,今天的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与我们这里所谈论的世界主义全然不同。两者之间最为根本的区别在于,世界主义是基于普遍的人的存在来宣扬和追求一种普遍的共性,它是从许多点中抽象和提炼出共同,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而全球化则是从一个点扩张到每个点,是想以一个点的特性来说明所有其他点的共性,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这显然是与世界主义的出发点和初衷相违背的。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全球化其实具有文化帝国主义的嫌疑。所以,我们宁愿以宣扬和强调世界主义来替代现在所谓的全球化,宁愿以一种普遍法观念代替法律全球化观念。因为这样更能说明人类的类本质,更有利于寻求永久的和平,更有助于我们正确和真实地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必然,更能促进我们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与进步,从而更有助于我们正确阐释和发现通向人类大同的共同道路。
当然,我们宣扬世界主义和追寻普遍法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抹杀”民族精神“(Volks-geist)和民族国家的法律。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将民族精神与世界主义对立起来。[32]相反,我们要做的正是在肯定每一种民族精神的前提下,去寻找和发现本来就存在,但由于历史和社会条件被长久忽略或遮掩了的”民族间精神“(Inter-Volksgeist或sprit of inter-nationes),也就是整个人类的理想和精神。我们不否定差异,但我们要做的恰恰是从诸多的差异中寻找和发现普遍的共同。没有差异就没有共同,没有个别就没有一般,没有民族精神就没有人类精神,这是事物存在与发展的辩证规律。如同哈贝马斯在论述共同欧洲时所说的,”一种共同的欧洲的历史(它是以诸多的民族中心为出发点的)才能在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中逐步重新显现出来。“[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