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之适应性:一个理论概念的提出
既然在任何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如卡多佐所说的那样一个“妥协”的法律成长机制,而且达成这种妥协的方法和原则又是极其复杂,则应当有一个合适的概念对这一现象加以描述,以便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和全面地进行研究。理论研究是一个语言理解过程,而“词义的不确定性、多义性和变迁性是语言理解过程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交流双方能够并且必须为词语的含义约定一个特定的范围。……科学的表达与分析则要求交流伙伴之间所使用的概念尽可能清晰。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法律研究就失去了意义”。{7}(P93)这表明,概念的界定并非是一种毫无意义的语言游戏,而是理论研究所必需的。
笔者认为,人类法律制度中始终存在的那种努力协调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关系的制度机制,完全可以用“法律的适应性”概念加以描述。
首先,从汉语的基本词义看,“适”具有“适合”、“恰好”之意,“应”具有“满足要求”、“顺应、适应”、“应付”之意,而“适应”则是“适合(客观条件或需要)”之意。{8}(P1157,P1513)定义所处理的是“词”与“物”的关系,给某一个现象下定义,也就是根据“物”的性质而对“词”的意义进行选择的过程。从我们所要描述的法律成长机制的具体内容看,“适应”一词的日常语义基本具备我们所需要的意义功能。
其次,“妥协”的法律成长机制,实际上是法律面对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化性而进行自我调适的一种内在机制,这与生物适应外界环境条件的生命机制十分相似。在生物学上,已经形成了确定的概念对这一现象加以描述:“适应”通常用以描述“生物在生存竞争中适合环境条件而形成一定形状的现象”;另外,它也用以指称心理学上的感觉适应,“即感受器在刺激持续作用下所产生的感受性的提高或降低的变化”。而“适应性”这一概念,则是指“生物体随外界环境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特性或生活方式的能力”。{9}(P1050)法律适应社会生活需要和生物适应外界环境之间的这种相似性,形成了它们之间相似的生存和进化机制,也使我们在生物学和法学两个学科之间的概念借鉴成为可能。
通过词义的考察和对其他学科同一概念的借鉴,笔者认为,如果要对我们前文所看到的那种法律成长机制进行准确的描述,“法律的适应性”概念是一个非常适合的概念。对于“法律的适应性”概念,我们可以定义如下:法律的适应性是指,在一定的法律观念的支配下,通过各种法律技术和方法的综合运用,法律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够使各种法律价值得到合理平衡、使法律的目的得到最大实现的一种内在机制。
就其性质来说,“法律的适应性”是一个功能性的概念,它说明的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能力。对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在两个层面上来理解:
第一,法律的适应性可以用来描述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某种品质,这种品质使得它可以通过自身稳定的结构处理较为复杂和多变的社会生活问题,并能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继续保持自身结构的稳定。
第二,法律的适应性也可以用来描述法律实践所具有的能够达到某种合理状态的机制,具体说来就是,当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在现有的制度技术和价值观念支配下,能够产生从各方看起来都是可以接受的结果。
在第一种意义上,法律的适应性是与立法相联系的。它要求立法者充分了解社会生活的需要,制定出尽可能完备、详尽、明确的法律规范,并根据对社会生活复杂性与多变性的合理预测,在法律的结构中设计足够与适度的弹性空间,使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伸缩余地,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这样的法律,既有相当的确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因而不但能够以自身的确定性维护法的安定性价值,而且能够以自身的灵活性满足合目的性的需要,使法律的各种基本价值在立法阶段得到合理的平衡。
在第二种意义上,法律的适应性是与司法实践相联系的。它要求司法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的基本要求,又要斟酌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尽量弥合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社会生活事实之间的距离,使个案的处理最大程度地符合法律规定,并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当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正义目标发生冲突时,司法者应当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利用各种合理的方法寻求尽可能合理的解决方案。在以往的法学理论中,虽然也有人提到“法律的适应性”,但并不是把它作为一个确定的理论概念加以使用,其内涵也始终未得到清晰的界定。[1]笔者认为,法律的适应问题所要解决的是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如何妥当地处理具体案件的问题,它一方面要面对法律,另一方面要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事实。因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我们不能不同时关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实践,并在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中来理解这一问题。
如果从外延上来描述,则我们所说的“法律的适应性”是指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两种情形:在横向上,它是指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得到合理平衡的状态;在纵向上,它是指法律的稳定性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得到有机协调的状况。但是,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可以在更加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确定性”和“灵活性”,亦即:“确定性”包括了“稳定性”的内容,“灵活性”也包括了“发展”的含义。这样,法律的适应性就可以被简单地解释为是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得到合理平衡的状态。在本文中,我们对法律适应性概念的使用将限定在这一意义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