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与新中国之间的贸易始于中国正处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1961年。当时,中加尚无外交关系,但因中国“大跃进”失败发生严重饥荒,加拿大处于人道主义考虑,打破不得与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进行贸易的法律约束,在不附加政治条件的情况下,主动与中国签订中加小麦协议,并以短期出口信贷方式解决了中国外汇短缺的问题,迅速向中国提供了价值3.6亿美元的小麦。这对中国制止饥荒的蔓延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1970年,当中国正处于“文革”时期,而台湾仍非法占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时,特鲁多政府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当时,中加在建交联合公报中声明:“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加拿大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8]这三句话,解决了当时十分棘手的台湾问题。而同处北美的美国直到1979年才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在上世纪90年代,克雷蒂安政府继承了特鲁多的对华政策,停止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支持针对中国的提案。在法制领域,加拿大是西方七国中第一个与中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也是第一个由政府出资开展对华技术援助与合作项目的西方国家。1994年,中加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而中美到2000年才签订类似条约。1995年,加拿大政府开始资助开展对华刑事司法技术合作项目,先于欧美其他国家,甚至先于联合国开发署。中加在法制领域开展的技术合作项目,曾受到当时的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和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等国家领导人直接关注和高度赞扬。[19]1997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访华时曾签署备忘录,同意开展法制领域中的对华合作项目。但是,由于事后没有获得美国国会的支持,这项合作一直未能展开。[20]而欧盟在2000年才启动在法制领域中的对华合作项目。
由于历史原因,加拿大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远远不及英美等国,但法典化等立法技术和人权法乃至矫正立法等方面并不比英美逊色。1992年颁布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为加拿大的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提供了明确合理的法律依据。[21]由于重视保障人权和科学管理,加拿大的联邦矫正系统的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堪称世界一流。在社区矫正方面,加拿大的体制和经验为中国提供了富有启迪意义、至少可供移植后改进的模式。2003年,中国监狱学会会长金鉴率领的代表团在访问加拿大后,对加拿大由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统一立法、独立的假释审批机构和专职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体制极为赞赏。代表团在向中央有关部门递交的访问报告中建议:“应抓紧建立三位一体的假释和社区矫正体系”,“尽快制定假释和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成立国家假释委员会负责审批假释案件”,“逐级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罪犯”,并“广泛吸引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2]由此可见,加拿大确有可供中国引进的有益经验。
中加两国在矫正领域成功合作还取决于合作者的能力和渠道,这包括机构和个人两个层面。由于合作双方都是专业性的机构,中加在法制领域开展的技术合作集中于经过双方机构共同挑选后确定的专业性课题。参与合作项目活动的不是外交官或一般的学者,而是来自两国最高司法机关、警察部门、矫正部门的官员和一些具有政策影响力的法学专家。参与中加矫正合作项目活动的官员,上至两国监狱部门的主要领导,下至第一线的监狱长、假释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国监狱学会几次派团实地考察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的,均为学会的主要负责人和矫正部门主管。而加拿大的访华代表团,均包括联邦矫正局的最高主管和杰出专家。由于双方往来的均为可以对决策发生影响的重要人物,他们所提出的意见必然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应该说,中加合作双方的专业精神和有效沟通是这一合作成功的又一决定性因素。
必须指出,中国国内自主研究开发力量的迅速崛起也是中方合作者能力提升的重要因素。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探讨以矫正制度现代化为核心的行刑制度改革问题。在1994年,中国颁布第一部《监狱法》,并普遍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促进了监狱设施的现代化、监狱管理的规范化、监狱干警的职业化和监狱环境的人性化。此后,在最近的5年,社区矫正成为矫正改革的主要热点,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2003年,北京有学者从对外国非监禁刑罚的研究中引导出中国应当考虑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建议。[23]2004年,上海有学者受上海市政府委托完成《社区矫正研究》项目,收集编译了美、英、加等9个国家和中国两岸四地有关社区矫正或假释制度的法规,并加以点评。[24]2005年,有学者发表“行刑社会化”专著,讨论行刑制度改革的国际趋势,建议引进社区服务刑和恢复性司法。[25]2006年,北京等地学者发表著作讨论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26]2007年,北京市社区矫正优秀试点单位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发表《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一书,依据大量实践经验的总结发表了对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独到见解。[27]这些研究成果,对社区矫正的引进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